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

题目

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一主张对此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王二表示赞同,但王三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一、王二不得修缮
  • B、因王一、王二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王一、王二可以修缮
  • C、王一、王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修缮
  • D、若王一、王二坚持修缮,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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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三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参考答案:C

第2题:

在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6万元,购买一汽车搞运输

B.个体工商户王某将自己的小商店的财产折成1.5万元,卖给乙5 000元,二人共有该小商店

C.甲、乙共有一栋房屋,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D.甲、乙、丙三人依3:2:1的份额共有12间房屋


正确答案:C
本题选C。本题考查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分。A、B和D均为按份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的规定,在C选项的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共同共有。

第3题:

某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栏只依次写了王芳、王香和赵岚三个人的名字,其他内容未填写。该保单的死亡保险金额为30万元。关于三人的受益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芳为第一受益人,享有全部受益份额

B.三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C.三人的受益份额分别为20万元、5万元和5万元

D.王芳为第一受益人,王香和赵岚为第二受益人


参考答案:B
P59;p3L5-7

第4题:

张三、李四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后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赵六。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张三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没有优先购买权
B、李四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王五的优先购买权
C、未经李四同意,张三不得出让其份额
D、若张三将其份额转让给赵六,则王某的承租合同消灭
E、张三和李四的共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张三、李四是按份共有,后出租给王五。王五是承租人,王五对张三、李四共有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张三欲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李四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王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第5题:

作家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老张又编纂了老王作品为抄袭的谣言以泄私愤,让老王的名誉受损。后王大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老张就侵害老王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
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是依旧表示房屋应当有自己的份额,那么就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D.对于王大提出的名誉权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答案:A
解析:
考查遗产继承案件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A当选。BC错误。《民诉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因此,王大作为已故的老王的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是适格的,法院不应当驳回其诉讼,D错误,不应当选。

第6题: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担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下列说法哪个是按份共有?( )

A.王海和李山约定以3:7的比例承担购车款,并以此比例分配车辆运营的收益和亏损

B.王海和李山共同出资建造了一栋房子

C.王海有200元钱,李山有10000元钱

D.王海借给李山10000元钱


正确答案:A
C、D项易排除,B项没有说清二者对共有财产确定的份额及对共有财产,担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故选A。

第7题: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时,须经(  )按份共有人同意。

A.全体
B.占份额1/2以上的
C.占份额2/3以上的
D.占份额1/3以上的

答案:C
解析:
共同共有房屋的买卖条件较为严苛。除非另有约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时,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

第8题:

王某手2007年3月死亡,留有遗嘱一份,将全部房产留给女儿王甲,遗嘱在女儿手里。王某死亡以后,王某的儿子王乙负担了全部丧葬费之后将王某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另外一个儿子王丙从外地赶回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受理此案以后,王甲从外地赶回来手持遗嘱,向法院要求将该房屋判给自己。下列关于诉讼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

A.王甲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王甲手里没有遗嘱,而只是要求平分遗产,则王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如果王甲不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则法院应当通知王甲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BD
本题考查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9题:

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其中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王某想精装修房屋,李某不同意,王某坚持,李某提出分手,并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日刮大风,王某忘记关窗,窗玻璃刮碎坠落砸伤张某,张某要求赔偿。王某找到律师刘某,刘某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

A:王某与李某按份共有该房屋,二人各占50%的份额
B:王某要精装修房屋,须经李某同意
C:李某转让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即王某占70%,李某占30%,而不是等额享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属于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需经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王某占70%的份额,因此王某装修房屋不需经李某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李某转让房屋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共有的房屋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王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债务。

第10题:

王某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父母健在。2016年5月19日,王某因病去世,其名下仅有房屋一套,系其婚前个人购买。关于该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该房屋是王某妻子的唯一住所,则不能被继承
B、若王某生前将该房屋赠予其情人,则不能被继承
C、王某的女儿王二无权继承该房屋
D、王某的父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房屋

答案:B
解析:
A项,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等财产。本题中,房屋系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B项,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继承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本案中,如果王某将其房屋赠予情人,则不再发生法定继承。CD两项,《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王某的妻子、儿女、父母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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