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关于继承人的案例。王先生丧偶,下面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

题目

本案例是关于继承人的案例。王先生丧偶,下面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并且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并各有一个儿子,他们都与王先生分开生活。某一天,王先生同大儿子大王乘车外出,不幸遇车祸,二人均不幸遇难。王先生有一笔财产,并且生前未留遗嘱。通过诊断证明,大儿子大王先于王先生死亡,则下列哪一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大王的儿子继承王某遗产的1/2
  • B、大王的妻子继承王某遗产的1/4
  • C、大王的妻子继承王某遗产的1/4
  • D、大王的儿子继承王某遗产的1/4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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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正确答案:D

第2题: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该丧偶儿媳是( )。

A.代位继承人

B.转继承人

C.第一顺序继承人

D.第二顺序继承人


正确答案:C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选C。

第3题:

下列关于继承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不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都有继承权 

B、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不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都没有继承权 

C、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参考答案:C

第4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王先生死后,关于遗产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均额分配
B:应当给王女士适当多分
C:应当给小张少分,因为小张不是王先生的亲生女儿
D:应当给小王多分,因为小王是王先生亲生儿子

答案:B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5题:

王先生有两个儿子。2017年5月,他因与次子发生口角后怒气冲冲离开家,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倒,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王先生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当着两个儿子和三名护士的面交代:“我死后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后王先生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两子就次子能否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关于其次子继承权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口头遗嘱交代遗产由长子继承
B.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王先生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所立遗嘱无效
D.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王先生与次子争吵导致王先生发生车祸

答案:A
解析: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制作方便、简单,但容易被篡改、伪造,故通常加以一定的限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题干中王先生在立完口遗嘱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其所立口头遗嘱有效,次子无权继承。

第6题:

关于案例教学,下述阐述不正确的是()。

A、教学媒体要有微机、投影仪、多媒体教室

B、设备要有案例分析室或者教室,以及桌椅,黑板,音响等

C、工具要有茶水、糕点等

D、文件手册包括案例教学规则1份,案例文本,教师记录本,稿纸等


参考答案:C

第7题:

当然丧失继承权的是( )。

A.丧偶儿媳

B.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子

C.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D.虐待被继承人的


正确答案:C
[答案] C
[评析] 考查要点是继承权的丧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当然,继承人若出于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则不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问其是否被迫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然而继承人后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上述情形(2),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上述情形(3),排除D项。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未必丧失继承权(如继承人根本没有条件赡养被继承人),因此,排除D项。儿媳并不因为丧偶而丧失继承权。因此,排除A项。

第8题: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ABD

第9题:

共用题干
张伟,男,56岁;刘翠,女,55岁,二人均早年丧偶,张伟的儿子丁丁,1998年参加工作后和父亲分开居住。刘翠身边有一个儿子东东。1999年张伟与刘翠经人介绍结婚,东东跟着他们在一起生活。2000年,刘翠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案例回答87~90题。

()不属于刘翠的法定继承人。
A:张伟
B:丁丁
C:东东
D:无法确定

答案:B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张伟的儿子丁丁,1998年参加工作后和父亲分开居住,没有尽到抚养继母父亲的义务,没有继承权。


在我国,继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种:①直系姻亲关系;②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的关系,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题中,刘翠没有立遗嘱,因此她的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发生继承关系。

第10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是()关系。
A:母子关系
B:养母子关系
C:继母子关系
D:姻亲关系

答案:C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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