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分包合同中应明确提供发票的(),并明确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1题:
“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要求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提供()是合规的。
第2题:
营改增之前已经签订了商业地产出租合同,合同尚未到期,营改增之后如何征税?
第3题:
营改增前发生的货物、服务、不动产采购业务,营改增之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第4题:
营改增后,分包合同单价是否还能含税?若是能,需要明确税点和票据类型吗?
第5题:
下列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有()
第6题:
营改增之前结存的地税发票如何缴销?
第7题:
跨县(市、区)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何特殊规定?()
第8题: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向项目部结算施工水电费,应视同转售水电提供专用发票。
第9题:
2016年4月30日前执行合同在“营改增”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形?
第10题:
全面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