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

题目

甲对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正确答案:ABD

第2题:

下列哪种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A.甲欠乙10 万元到期未还,乙并未催促甲还款,但甲制定了债务清偿计划

B.甲对乙享有10 万元债权,未经乙的同意,甲将债权让与给了丙。并通知乙

C.甲欠乙10 万元到期未还,丙欠甲8 万元到期未还,己对雨提起代位权诉讼

D.甲对乙享有10 万元到期债权,乙下落不明,甲在乙所在地的《深圳日报》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诉讼时效规定》第16 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 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据此,A 项情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第19 条第1 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B 项情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诉讼时效规定》第18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 项情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第10 条第l 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 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字、盖章或者虽未字、盖章但能够以其它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债权人应当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故D 项情形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当选。

第3题:

甲对乙享有2万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声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享有对丁的7000元债权还有三个月到期,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另外,乙在一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万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已经到期。对此,对下列哪项债权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万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D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湃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清求权等权利。”乙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的1万元债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故不得代位行使。因此,C错误。乙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的5000债权则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且已经到期,故可以代位行使。因此,D正确。乙对丁的7000债权因为未到期,也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因此,A错误。乙对戊的8000元赌债是违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代位行使。因此,B错误。

第4题:

(三)

甲对于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乙对于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因到期乙无力偿还甲的债权,又不及时行使对于丙的债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为被告

B.乙为被告

C.丙为被告

D.乙丙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AC
AC【解析】本题考查代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合同法》第16条规定,“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乙丙非共同被告。

第5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甲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现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与丙,丙通知乙。对此,下列分析中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乙时生效

B.甲、丙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乙同意时生效

C.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甲主张债的抵销

D.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丙主张债的抵销


正确答案:D
债权转让协议自签订时生效,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抵销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6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 万元,乙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公司各享有到期债权20 万元,因乙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且无力偿还甲公司债权,甲公司通过诉讼代位行使对丙公司20 万元债权,获得胜诉判决。丙公司在向甲公司偿还10 万元后表示无力偿还。现甲公司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A.请求乙公司偿还10 万元

B.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丁公司的10 万元债权

C.请求乙公司承担10 万元的担保责任

D.申请执行丙公司的相关财产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题中,甲公司行使代位权已获得支持,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20万元,这导致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因此,丙公司无力还款,乙公司既不再负偿还责任,也不负担保责任,故A选项错误。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已无任何请求权,故其也无权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B选项错误。由于丙公司无力还款,作为债权人,甲公司有权申请执行丙公司的相关财产,故D选项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一)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次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3.次债务人可行使三种抗辩:①代位权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辩;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经审查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
(二)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②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第7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1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赔偿

D、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不能要求乙赔偿


参考答案:ABD

第8题:

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丙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其后果如何?

(2)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债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协议只需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并符合合同的其他有效条件即可生效,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甲转让债权于丙并通知债务人乙后,即退出债的关系,丙作为受让人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乙新的债权人。

(2)乙的债权人丙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其债权。

在本案中,由于乙没有其他财产,对享有的到期债权又怠于行使,依本案情形,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第9题: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不得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不得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B
[考点]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答案及解析] B。甲乙丙丁间的三方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错误。同时甲乙丙间的三方关系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项正确。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若丙不对甲清偿,则甲不得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故CD项正确。三方协议兼具有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性质,因此丙享有双重抗辩权。这是司法考试不可多得的好题目,实际上是把实践中的民事案件法言法语化,但巧妙地考察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知识点的结合。

第10题:

甲对乙享有5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已过诉讼时效,则此时甲对丙( )

A.享有代位权

B.享有撤销权

C.不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D.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享有代位权


正确答案:C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