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点丢失的重要单证(含在途丢失)重新找回时,允许继续使用。
第1题:
网点丢失的重要单证(含在途丢失)重新找回时,经上级行凭证管理员辨别真伪,在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统一交上级行销毁。丢失的重要单证重新找回后,将情况报告()备案。
A一级分行
B二级分行
C总行
第2题:
解码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坏(丢失、丢失找回)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第3题:
邮储网点若丢失除有价单证、特种存单的重要空白凭证以外的其它统一样式的重要单证,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函至省内二级分行,并抄报总行。()
第4题:
营业网点收到单位销户时交回的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当面逐号查验,按单位账号()等登记《重要单证作废、丢失登记簿》。
第5题:
丢失后又找回的权限卡可以继续使用。
第6题:
简述重要单证的丢失或被盗后的处理规定。
(1)发生重要单证丢失或被盗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要立即向主管负责人如实报告,经负责人核实后,及时向本*行安全保卫部门和会计与营运部报告。
(2)营业网点重要单证发生丢失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书面上报一级分行。其中有价单证和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特种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发生丢失须在24小时内由一级分行报告总行备案;其它总行统一样式的重要单证丢失可在三个工作日报告总行备案。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丢失的重要单证应在“重要单证作废、丢失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和签章。
(4)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的重要单证丢失或被盗时,经业务主管授权审批后,营业人员应及时作销号处理。
略
第7题:
运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品,防止货品丢失是行车中最重要的注意事项,一旦发生丢失且无法找回,应及时向丢失地的公安部门报案。
第8题:
丢失的支付密码器重新找回或损坏的支付密码器又修复如何处理?(简答题)
第9题:
丢失的支付密码器重新找回或损坏的支付密码器又修复如何处理?
第10题:
当营业机构误操作丢失,或者丢失的外部支票重新找回时,可做丢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