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符合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有()。 Ⅰ甲上市公司,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Ⅱ乙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 Ⅲ丙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吸收合并另一上市公司 Ⅳ丁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回购普通股予以注销 Ⅴ戊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拟公开发行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