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贷的抵押担保。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月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3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月15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月16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万元。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质给了不知情

题目

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贷的抵押担保。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月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3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月15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月16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万元。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质给了不知情的丁。丁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汽车多处受损,遂到戊的汽车修理店维修,丁修完后交了修理费要将车开走,戊以丁之前还欠其5000元为由要求留置该汽车。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 A、2008年2月15日
  • B、2008年2月16日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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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正确答案:D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所以,选择D项。

第2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让的效力;登记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乙已付全款,虽然尚未实际交付,但双方已约定实际交付和过户的时间,应认定该车物权已经转移,只是暂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且丙明知乙已购买此车,因此丙并非善意,第三人不能获得车的所有权,选项CD错误。《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题中,在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后,甲丙在明知甲乙之间交易的情况下,将该车出卖与丙的行为,侵害了乙对该车享有的所有权,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甲丙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因此,本题选项A为正确答案。

第3题: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汽车如约交 付给甲,而是把该汽车卖给了丙。丙取得汽车后,与甲因该汽车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 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汽车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为该汽车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汽车 D.丙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正确答案:C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汽车,质权并未设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
[解题技巧]质押一定要转移质押财产,否则质押不能成立。

第4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20万元卖给乙,乙已付清全款,双方约定7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2天后,不知情的丙向甲表示愿以30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向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根据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归乙所有,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归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归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归丙所有,乙的损失自担

答案:B
解析:
(1)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要件,登记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基于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5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第6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一物多卖
讲解: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 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第7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约定,由甲代为占有该汽车。甲将该汽车出租于丙。后甲又向丁借款10万元,以该汽车再次设定质押担保,甲书面通知丙将汽车交付给丁。因甲无力还款,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丁 B.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C.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D.乙、丁对该汽车都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讲解: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约定由甲代为占有汽车,汽车尚未交付乙,故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但当事人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且通知丙将汽车交付丁,故甲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第8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向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B
(1)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基于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第9题:


甲因生意之需向乙借款30万元,并以自己价值50余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流动资金不足,又向丙借8万元以解燃眉之急。甲同样欲以其房屋作担保,但遭到抵押权人乙的反对。无奈之下,甲只好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丙将这辆价值1 0余万元的汽车放在家中后,唯恐遭人盗窃,整天提心吊胆,于是在几天后便与甲商量:质押关系依旧在,但车请甲开回去。甲遂又将汽车取回。后来,甲生意失败,到期无法偿还欠乙的30万元借款,而此时,欠丙的8万元也已到期,但甲手头拮据,也同样无法清偿。


【问题】


1.乙对甲房屋的抵押权是在何时设立的?


2.甲将车开回去后,丙对汽车是否还享有质权?


3.乙、丙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答案:
解析:

1.(1)乙对甲房屋的抵押权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1)甲将车开回去后,丙对汽车不再享有质权。


(2)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质押的设立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甲在一开始将汽车交付给丙,成立物权法上的质押,但后来甲、丙约定将车归还给甲而仍保持质押关系,这与质押的本质相违背,是无效的。


3.(1)甲、乙之间的抵押担保有效,乙可以依其抵押权向法院请求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以实现其对甲的30万债权。


(2)甲、丙之间的质押担保无效,丙对甲的汽车不具有质权,故对于甲的8万元债务,丙只能主张一般的债务清偿。


第10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甲以自有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乙即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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