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国探亲,将自有的精美玉石托付好友乙保管,乙也是玉石收藏家和玉石雕刻家。一日,某展览会通知乙举办玉石展览,乙将自己收藏的玉石和甲托其保管的玉石都拿到展览会参展。展会期间,数人称赞甲的玉石精美,若刻成玉雕,价值连城。展览会结束后,乙将甲的玉石刻成玉雕,使玉石价值倍增。外国友人丙来乙家做客,执意出高价购买该玉雕,乙将该玉雕出售。 乙加工甲的动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归乙,但乙侵犯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甲有权对乙行使侵权行为赔偿损害请求权,这一说法是否正确()A、正确B、错误

题目

甲出国探亲,将自有的精美玉石托付好友乙保管,乙也是玉石收藏家和玉石雕刻家。一日,某展览会通知乙举办玉石展览,乙将自己收藏的玉石和甲托其保管的玉石都拿到展览会参展。展会期间,数人称赞甲的玉石精美,若刻成玉雕,价值连城。展览会结束后,乙将甲的玉石刻成玉雕,使玉石价值倍增。外国友人丙来乙家做客,执意出高价购买该玉雕,乙将该玉雕出售。 乙加工甲的动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归乙,但乙侵犯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甲有权对乙行使侵权行为赔偿损害请求权,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 A、正确
  • B、错误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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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一)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1~93 题。

第 91 题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采集者退散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正确答案:BD

第2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以其家传的价值7000元的玉石作抵押,后甲之好友丙将该玉石借走观赏,未告知甲而将该玉石雕成玉佛,甲知晓后和丙就该玉佛的归属发生争议。关于该加工行为对抵押权的效力产生的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玉佛价值7万元,乙的抵押权消灭
B:若玉佛价值7万元,乙对该玉佛享有抵押权
C:若玉佛价值9000元,乙的抵押权消灭
D:若玉佛价值9000元,乙对该玉佛享有抵押权

答案:D
解析:
依民法上关于添附的原理,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故若玉佛价值7万元,则玉佛应归丙所有,由丙给甲以补偿;若玉佛价值9000元,则玉佛归甲所有,由甲给丙以补偿。依《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因此,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第3题:

甲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微雕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金陵十二钗,这件艺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后乙找到甲称此玉石是乙借给甲的父亲观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则如何确定该玉石所有权的归属?()

A.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但甲应对乙作相应补偿

B.甲因为加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但甲应对乙作相应补偿

C.乙为原材料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甲返还,但应将增加的价值返还给甲

D.该玉石应由甲乙二人共有


参考答案:B

第4题:

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一批玉石质押给乙公司以获取现金。对于乙公司享有的该项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该批玉石的市价下降,则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追加提供质押物
B.乙公司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可以将该批玉石再质押给丙公司
C.乙公司在质押期间可以不经甲公司的同意而使用该批玉石
D.乙公司自取得对该批玉石的占有之日起取得质权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质权的问题。依《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A项说法错误,不选。根据《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4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不得随意使用质押物,故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最后,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乙公司在占有该批玉石时即取得了质权,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6题: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核交付方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 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 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因此,A项错误。

  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第7题:

共用题干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答案:D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8题:

甲的妻子非常喜欢玉器,甲为了庆祝他们的十周年结婚纪念日而购买了一块价值3 万元的玉石,并委托雕刻家乙在玉石上刻下他和妻子的名字。乙见玉石质地十分好,起了爱慕之心,于是倾注心血,耗费数日时间在玉石上刻上了“五女拜寿图”的微雕,并将该微雕玉石送去参展,微雕展出后声名大噪,有人甚至出价10 万元欲购得此物。甲向乙索要玉石时,乙拒绝返还,只愿意以购买玉石的原价赔偿给甲。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乙基于原始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B.乙基于继受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C.甲仍然拥有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D.该微雕玉石应归甲、乙所共有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 添附分为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所谓加工,是指对于他人之物进行加工、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在物权法理论上,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首先从约定。若无约定,则按照加工物新增价值的大小来判断加工物的归属。在本案中,如果乙是善意的,由于乙的加工使得原物价值大增,应该由乙享有对加工物的所有权。但是,乙是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按照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实务中一般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对其财产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不论加工物新增加的价值较之原物的价值如何,都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本案中乙未经他人许可,故意在他人之物上进行违反所有人真实意思的加工,当属恶意,因此ABD项均为错误的选项。只有C项是正确的。
【相关考点梳理】无

第9题:

甲向乙借款3000元,将自己价值5000元的玉石质押给乙。丙是一个雕刻家,将该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取得玉如意的所有权,但应当支付丙加工费
B.乙可以就玉如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应当支付甲补偿金,乙就该补偿金优先受偿
D.甲与丙成为玉如意的共有人,乙的质权及于整个玉如意


答案:C
解析: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有关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通说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物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丙将价值5000元的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丙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玉如意归加工人丙所有,但丙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甲以补偿。因此,A项错误、B项错误、D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第96条规定,本解释第57条、第62条、第64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80 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本题中,质押物玉石因加工使质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丙所有,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因此,C项正确。

第10题:

关于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提供玉石,由乙雕刻成玉雕。玉雕完成时,甲即取得玉雕的所有权
B.甲配齐材料。由乙为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完成时,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在乙蛋糕店订制生日蛋糕一个,蛋糕完成时,甲即取得蛋糕的所有权
D.甲将珍藏的国画交给乙提供材料装裱,装裱完成时,甲即取得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制作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主流民法观点。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即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A正确。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不动产,制作物完成时(《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定作人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如果承揽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时,须视定作人是否提供工作基底而有区别。如果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故选项D正确。如果定作人未提供工作基底,制作完成时承揽人取得所有权;制作物交付定作人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故选项C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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