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中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是:()

题目

"十恶"中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是:()

  • A、不道
  • B、恶逆
  • C、大不敬
  • D、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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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关于唐朝法律制度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六杀”中的“误杀”只有主观上过失才构成犯罪B.“六赃”中的“坐赃”是指以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C.“十恶”中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D.《唐律疏议》规定,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


正确答案:C

“六杀”中的“误杀”是指种种原因而杀错了对象,而非过失杀人,A错误。六赃中的“坐赃”是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B错误。“十恶”中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府长官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C正确。《唐律疏议》规定,除了老幼废疾和具有特殊身份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D错误。正确答案为C。

第2题:

“十恶”中规定,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是:( )

A.谋大逆

B.毁弃圣御物

C.大不敬

D.恶逆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参见上题解析。

第3题:

十恶中的不道是指()。

A.殴打或谋杀祖父母或父母等尊亲属

B.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或制造蛊毒、厌魅的行为

C.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祭祀物

D.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控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


参考答案:B

第4题:

共用题干

故杀的渊源已久,以下对故杀的判断正确的有、
A、北魏时期已经出现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
B、贼杀源于故杀
C、《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
D、《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答案:A,C,D
解析:
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
《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
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
《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
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

第5题:

下列关于“十恶”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十恶”制度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B.“十恶”制度最早规定在《开皇律》C.凡犯十恶者,一般不适用八议D.“十恶”中的“大不敬”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正确答案:D

“十恶”制度最早规定在隋朝的《开皇律》中,其制度渊源在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A、B正确。由于十恶犯罪被认为是封建社会中最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八议”制度,C正确。“十恶”中的“大不敬”是指冒犯皇室尊严的犯罪。D错误。正确答案为D。

第6题:

故杀的渊源已久,以下对故杀的判断正确的有:( )

A.贼杀源于故杀的说法是正确的

B.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

C.《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

D.《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正确答案:BCD
本题考查的是故杀。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的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第7题:

晏子巧救国人①《晏子春秋》景公使圉②人养所爱马,暴死.公怒,令人操刀解③养马者。是时晏子侍

前,左右执刀而进,晏子止而问于公日:“尧舜支解人,从何躯始?”公矍然④日:“从寡人始。”遂不支解。公日:“以属⑤狱。”晏子日:“此不知其罪而死,臣为君数之,使其知罪,然后致之狱。”公日:“可”

晏子数之日:“尔罪有三:公使汝养马而杀之,当死罪一也;又杀公之所最爱马,当死罪二也;使公以一马之故而杀之,百姓闻之必怨吾君,诸侯闻之必轻吾国,汝杀公马,使怨积于百姓,兵弱于邻国,汝当死罪三也。今以属狱。”公喟然叹日:“夫子释之!夫子释之!勿伤吾仁也。”

注:①选自《晏子春秋集释》(中华书局l962年版)。晏子,春秋时齐国政治家。②圉(拍)人:养马人,马夫。③解:支解:古代支解四肢的酷刑。④矍(jué)然:震惊、清醒的样子。⑤属(zhǔ):交付。

下列句中加点词都是指代圉人的一项是(2分) ( )

①使其知罪②公使汝养马而杀之③百姓闻之必怨吾君

④汝杀公马⑤夫子释之

A.①②④

B.①④⑤

C.②③⑤

D.③④⑤


正确答案:B

第8题:

《唐六典.刑部》规定:“开元二十五年敕……自今以后,有犯死刑,除十恶死罪、造伪头首、劫杀、故杀、谋杀外,宣令中书门下与法官等祥所犯轻罪,具状闻奏.”宋太祖诏令:“自今诸州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复视之.”

《隋书.刑法志》规定:“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时期规定:“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

以上材料规定的是何种制度,分析评价该制度.


正确答案:
(1)以上材料是指唐、宋的死刑复核制度。
(2)所谓死刑复核制度,即指死刑已定判的案件,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通常须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后再奏报皇帝核准。宋朝死刑仍然须经皇帝核准。
(3)唐太宗时期规定了三复奏制度,后为慎重对待死刑案件,改行刑前的“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但犯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罪,行一复奏即可。唐律还规定,如果审判官不待复奏而擅自执行死刑的,处以流刑二千里。
(4)宋朝继续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只是在复奏的次数上有所不同,京师死罪实行一复奏、地方死刑则不复奏。

第9题:

“十恶”中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是、( )

A.不道

B.恶逆

C.大不敬

D.犯上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 “十恶”制度。“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 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 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 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 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第10题:

共用题干

唐律的“十恶”大罪中,所谓不义是指、()
A、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等人的行为
B、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
C、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
D、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好的行为

答案:B,C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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