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争夺房产一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甲、被告乙和第三人丙都提

题目

甲与乙争夺房产一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甲、被告乙和第三人丙都提出上诉,则在上诉审中,甲、乙、丙的诉讼地位错误的是:()

  • A、甲为上诉人,乙为被上诉人,丙为第三人
  • B、甲为上诉人,乙丙均为被上诉人
  •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第三人
  • 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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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急于与乙签定一份合同,但甲一时找不到合同专用章,遂借用丙的合同专用章和乙签定了合同,后甲、乙在履行合同时候发生纠纷,乙应当以谁为被告?()

A.以甲为被告

B.以丙为被告

C.以甲和丙为共同被告

D.以甲或丙为被告


参考答案:C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洁白奶站”。后奶站与用户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被60户牛奶订户集体告上法庭,请问本案中谁是当事人()

A.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

B.“洁白奶站”为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C.甲、乙、丙三人与“洁白奶站”为共同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D.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洁白奶站”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A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定购一批药物。乙公司收款后发货,发货当天因本公司送货车辆均在外地未归,遂委托丙公司代为运送。丙公司送货途中恰逢大雨,而所运货物未加遮盖,致使大部分药物被雨淋湿。药物送达后,甲公司未验收即入库。一个月后,甲公司发现大部分药物只能报废,遂与乙公司交涉。因交涉未果,提起诉讼。若此案中,甲、乙、丙三方都参加了诉讼,此案中当事人资格排列为()。

A.甲为原告,乙和丙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B.甲为原告,乙为被告,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甲为原告,丙为被告,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为原告,乙和丙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B

第4题:

甲将10万元借给乙,乙到期未还;乙将25万元借给丙,丙到期也未还。如果甲欲起诉实现自己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甲可以丙为被告起诉,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甲可以乙与丙为共同被告起诉

D.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第5题:

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正确的是:( )

A.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

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一审判决的义务分担不服提起上诉,但不涉及原告的利益,乙和原告均为被上诉人

C.丙和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丙不服一审判决关于丙、丁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提起上诉,丁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D.张某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是被上诉人,共同原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正确答案:C
C。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因此只要提起上诉的均须列为上诉人,上诉案件可以没有被上诉人.故A选项不正确。《民诉意见》第177条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由此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第6题:

某甲将其自己所有的一处房产出租给某乙,乙又将该房屋偷卖给不知情的某丙,丙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后丙与甲为该房产所有权发生纠纷,丙将乙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甲经人民法院同意参加诉讼。后丙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A.更换甲为原告,乙作为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甲作为另案原告,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C.甲作为另案原告,乙作为另案被告,丙作为第三人,诉讼另行进行

D.甲作为另案原告,乙、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正确答案:D
42.【答案】D 【考点】诉讼参加人【解析】 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后,原告撤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故D项正确。

第7题:

甲、乙二人签订一购销合同,其中约定由丙作为乙的保证人,除此再未就保证作任何约定。后甲与乙发生纠纷,甲将丙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A.予以受理,将丙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B.驳回起诉,要求原告将被告更换为乙后,再重新起诉

C.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D.予以受理,将被告直接变更为乙后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A

第8题:

甲要砌一堵墙,委托给丙丁两人。当时约定,工料费若干元,属承包性质。但完工后三天,墙倒砸坏邻居乙的财物,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B.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

C.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丙丁为第三人

D.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甲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C
乙的财物受到损害,是甲的墙倒引起的,在该侵权法律关系中,甲与乙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甲的墙是丙丁独立施工的,如果甲败诉,那么丙丁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丙丁与甲乙的诉讼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注意:如果是丙、丁施工“过程中”,而没有完工,这时如果造成乙的损失。应当以丙、丁为共同被告)。此题如为单选,只选C,如果为多选,就选AC。因为A中的说法即“乙为原告,甲为被告”是正确的,只是就整个案件而言可能不是很周全,但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也是完全说得通的。要注意的是,以上类型的题在考试中常会出现。在考试若遇到此类试题,如果是单选,则应选择最恰当的答案,而如果是多选,则只要该选项没有错误,就应当选。

第9题: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应中止丙诉甲一案的审理,在处理完乙诉甲一案后再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C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诉讼。

第10题: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甲可以以乙、丙为共同被告
B.甲可以以乙为被告,列丙为第三人
C.甲可以以丙为被告,列乙为第三人
D.甲可以仅以丙为被告起诉

答案:C,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据此,债务人仅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可选择列债务人为第三人,也可选择不列债务人为第三人。故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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