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

题目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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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权利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由此可知。本题中,松园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选项A中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松园公司无权每月提取李某工资中的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天利公司也不得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选项BC错误,应选。《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选项D错误,应选。

第2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房地产开发合同
B.房地产转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房地产开发合同。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方式来合作开发房地产,显然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合同中的一种,故A项正确。
B项:关于房地产转让合同,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其含义不言自明。本题中甲、乙意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不涉及一方将房地产转让给他方的情形,故B项显然错误。
C项: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显然,本题中并不存在一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情形,甲、乙双方是合作开发房地产而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故C项错误。
D项: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现有法规中并无明确的定义。乙公司是国有工业公司,乙公司的仓库用地属于国有资产,如果乙公司与甲公司双方协议直接在乙公司的仓库用地上进行房地产的合作开发,可能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但根据甲、乙双方的《合作协议》,乙公司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并且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即属于玫园公司。玫园公司是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共同开办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已经难以认定,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宜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且,甲、乙之间《合作协议》的内容即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并非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将其认定为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不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题虽然是不定项选择题,但合同定性要求明确单一,甲、乙之间《合作协议》还是认定为房地产开发合同为佳。故D项错误。

第3题:

小丽于1998年9月1日入职某大学幼儿园任幼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1月27日,小丽等员工被告知,从2008年1月1日起,他们将与该园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两年或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要求他们签名确认是否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08年1月22日,幼儿园才将劳务派遣合同交给小丽,小丽表示不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要求仍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请问:

幼儿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该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把非临时性、非辅助性、非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甚至全体员工都转到劳务派遣公司,是明显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三种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4题:

共用题干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

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A,B,C,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题中,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都应在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此,天利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不约定派遣人员工作岗位而根据需要灵活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中将2年的工作期限分割为4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中,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报酬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D项错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60条的规定,松园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选项A中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松园公司无权每月提取李某工资中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天利公司也不得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选项B、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D项错误。

第5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
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A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题中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故玫园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将王某退回丙公司,故A项错误。
B项: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不存在用人单位丙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B项错误。
C、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C、D两项正确。

第6题:

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巳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事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考点]劳动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及救济
[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A,但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为AC。《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题中,天利公司不得对李某进行再派遣;李某拒绝被派遣到另一个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天利公司不得依此将其退回。A选项错误,应选。由于天利公司将李某退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因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天利公司不但不得解除合同,在李某无工作期间,还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李某按月支付工资。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当劳动争议发生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不论李某是与天利公司还是松园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都应当以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C选项中李某可以选择被申请人的陈述是不正确的。C项也应选。考生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即当劳动派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只有在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方为共同被告;一般情形下,以派遣单位为被告即可。《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正确,不应选。

第7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查看材料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效力。 A项:《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经理的行为即代表公司的行为,经理被撤换不影响该经理之前代表公司所签的合同的效力,故A项当选。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在起诉前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可以有效,不能仅仅因为“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认定合同无效,故B项当选。
C项:土地增值属于土地的一般规律.乙公司用作出资的土地日后增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即可预见,无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便构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是日后调整股权比例的问题,不涉及《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C项说法不能成立,当选。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乙公司不因自己无房地产开发资格而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D项理由不能成立,当选。

第8题: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8~10题。

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正确答案:ABD
[考点]劳务派遣协议
[解析]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题中,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都应在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此,天利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不约定派遣人员工作岗位而根据需要灵活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A选项错误。B选项中将2年的工作期限分割为4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报酬的做法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因此,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有告知李某派遣协议内容的义务。D选项中关于劳务派遣协议双方负有对李某的保密义务的陈述是错误的。本题为选非题,ABD为正确答案。

第9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查看材料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
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第10题: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用人单位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超市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遺劳动合同的内容。李某的用人单位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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