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在任职期间其经常利用职权,为自己

题目

李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在任职期间其经常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谋取私利。对此,该法院曾经对李某给予记过处分,但李某不以引为戒,反而变本加厉。该法院经考察认为李某已不适合继续担任该庭庭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 A、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而且性质比较严重,应当给予处分
  • B、应当对李某给予降级的处分
  • C、应当对李某给予撤职的处分
  • D、在对李某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降低其工资和等级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

A.上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B

第2题:

某人民法院经徐某申请,开始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正在此时,杨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标的物为自己所有。经审查,杨某的异议成立。则此时有权批准中止执行的主体是()

A.人民法院院长

B.执行庭庭长

C.审判委员会

D.原审审判长


参考答案:A

第3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诽谤自己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都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

A.江某

B.李某

C.李某和江某

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4题: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依照刑法规定不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C:要求方某为李某缴纳保证金
D:如果方某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方某的申请后3日内,责令李某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答案:A,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21条和第122条。要注意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采用,该案采取的是保证人保证,故不存在保证金。《刑诉解释》第121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5题:

下列说法中无须任职回避的有:( )。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庭任审判员 、

B.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武汉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C.李文、李武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文是书记员,李武是审判员

D.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正确答案:BCD

「考点」法官任职回避「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本题应选BCD

第6题:

案情: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她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区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根据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本案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被害人李某等是否具有证明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但其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侦察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嫌凝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4分)
(2)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0。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检察机关决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4分)(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分)
(4)被告人王某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告人王某提出请求的,要承担证明责任。(4分)
(5)被害人李某不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李某也可提出请求,此时电负有证明责任。


第7题:

下列说法中须任职回避的有:( )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刑庭任庭长、审判员 B.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武汉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C.李文、李武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文是书记员,李武是审判员 D.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庭长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 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依此,只有选项 A的人员需要回避。

第8题:

《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织法》禁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某些特定职务,下列职务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担任的是()。

A.某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B.某高校教授

C.某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D.某省省长


正确答案:B

第9题:

住所在某市A区的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B区的房屋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的住所地在C区。李某在租赁期间,未与张某商量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变,拆掉屋内的一面墙,并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一年后,李某将房屋交回,张某发现了李某私自改造房屋的情况,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C: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D: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
【考点】专属管辖。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表面上看应选B项。然而本案的标的涉及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B区法院专属管辖。至于D项,即使本案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属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10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A:江某
B:李某
C:李某和江某
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