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邻居,甲有一头病牛对众人说弃之不要,乙认为甲的行为是败家

题目

甲、乙系邻居,甲有一头病牛对众人说弃之不要,乙认为甲的行为是败家子的行为,便将病牛牵回家,并请人给牛治病,花去医药费共计20元,后牛死亡。对乙花去的20元费用应如何处理?()

  • A、由乙承担,系为管闲事
  • B、由甲承担,系无因管理
  • C、由甲承担,系不当得利
  • D、由甲、乙共担,系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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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委托乙向丙购买一头奶牛,这头奶牛有病。下列关于该买牛行为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如甲明知该牛有病而乙不知道的情况下,该买牛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B.如甲明知该牛有病而乙不知道的情况下,甲不得撤销该买牛的行为

C.在乙明知该牛有病而甲不知道时,甲不得撤销该买牛行为

D.在甲明知该牛有病而指示乙购买时,甲不得撤销该行为


参考答案:C

第2题:

甲在野外捡到别人丢弃的一头病牛,甲将牛带回家精心照料后牛康复。丢弃病牛的人乙知道消息后找到甲要求返还牛。则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乙有权要求甲返还牛

B.乙可以要求甲返还牛,但是必须支付相应的治疗费用和饲养费

C.乙无权要求甲返还牛,因为甲取得牛的行为属于原始取得

D.甲现在享有对牛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所有权原始取的规定。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或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在本题的案例中,牛的原所有人乙已经将牛丢弃,也就是说,乙已经放弃了自己对牛的所有权。所以,在本题中,甲取得牛的行为是一种原始取得,所以,乙无权要求甲返还牛。

第3题:

甲在路上捡了一头牛,回家后精心照料,数月后,牛产下一头小牛。现牛的主人乙找到甲,要求归还大牛和小牛。大牛和小牛分别应当归谁所有?

A.甲、甲

B.乙、乙

C.甲、乙

D.乙、甲


正确答案:B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4题:

甲乙系邻居,甲有一头病牛对众人说弃之不要,乙认为甲的行为是败家子的行为,便将病牛牵回家,并请人给牛治病,花去医药费共计2000元,后牛死。对乙花去的2000元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系多管闲事
B:由甲承担,系无因管理
C:由甲承担,系不当得利
D:由甲、乙共担,系公平原则

答案:A
解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果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则属无因管理,如果主观上是为自己谋利益,但客观上是为他人谋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公平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损害,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无过错,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由他们分摊责任。多管闲事往往存在以下情况:(1)应由权利人亲自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2)权利人明确放弃权利的财物,他人予以管理。(3)权利人明确表示反对他人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本题中,显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根据和公平原则适用的根据,根据上述分析,乙的行为构成多管闲事的行为。

第5题:

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要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请问:甲可以提出什么要求?乙是否应该满足甲的要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答: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乙应该满足甲的要求。《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乙应当承担甲的损失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的实际损失。”可见,甲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乙应满足甲的要求。

第6题:

甲在路边看到一头走失的牛,将其牵回喂养。牛主乙找到甲,要求甲还牛。甲认为谁捡到的牛就是谁的,要求乙付3000元赎回牛。乙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饲养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拒还牛构成侵权行为

C.甲无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

D.甲有权要求乙偿付喂养牛的费用


参考答案:A, B, D

第7题:

甲发现乙的一头牛在自家的麦田吃麦子,就将牛牵回家饲养.20天后,乙在甲的牛圈中发现了自己的牛,要求返还,下列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麦子的损失

C.甲拒不返还的,乙可以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饲养费用


正确答案:BCD
[解析]甲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为乙的利益服务的,因此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8题:

● 程序员甲与同事乙在乙家探讨甲近期编写的程序,甲表示对该程序极不满意,说要弃之重写,并将程序手稿扔到乙家垃圾筒。后来乙将甲这一程序稍加修改,并署乙名发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1) 。

(11)

A.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软件著作权

B. 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软件著作权,因为甲已将程序手稿丢弃

C. 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乙已将程序修改

D. 甲没有发表该程序并弃之,而乙将程序修改后发表,故乙应享有著作权


正确答案:A

第9题:

甲、乙系邻居,甲有一头病牛对众人说弃之不要,乙认为甲的行为是败家子的行为,便将病牛牵回家,并请人给牛治病,花去医药费共计20元,后牛死亡。对乙花去的20元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系为管闲事
B.由甲承担,系无因管理
C.由甲承担,系不当得利
D.由甲、乙共担,系公平原则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与多管闲事、不当得利、公平原则的区别问题。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果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则属无因管理;如果主观上是为自己谋利益,但客观上是为他人谋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公平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损害,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无过错,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由他们分摊责任。多管闲事往往存在以下情况:(1)应由权利人亲自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2)权利人明确放弃权利的财物,他人予以管理;(3)权利人明确表示反对他人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本题中,显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根据和公平原则适用的根据,根据上述分析,乙的行为构成多管闲事的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系作家,经常发表文学作品,某日甲与乙在乙家探讨甲的新作,谈毕,甲对该作表示很不满意,并说要弃之重写,临行时便将其新作弃之于乙家的垃圾桶内。后来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因为甲的作品还没有发表
C: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甲已表示弃之重写并已将作品扔掉
D: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乙已经将作品进行了修改

答案:A
解析: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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