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一次扣1分。
第1题:
将出租汽车交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B级的人员驾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扣20分。
第2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未正确放置或使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
第3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第4题:
巡游车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不用随车携带服务监督卡。
第5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扣3分。
第6题:
未按规定携带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一次扣3分。
第7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未正确放置或使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扣5分。
第8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驾驶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扣3分。
第9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
第10题:
未按规定放置服务证(服务监督卡)的,每次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