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经过招标,某施工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已压价)中标后进场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又强行提出二次压价,某施工单位不予认可,所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工程主体已近封顶,建设单位亦按照约定按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进行付款,因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未办证,工程不能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此种情况下,某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应对?需要收集的材料大致几类?月度报量建设单位恶意压价,拖欠进度款,则月度进度款利息如何计算?

题目

某工程经过招标,某施工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已压价)中标后进场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又强行提出二次压价,某施工单位不予认可,所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工程主体已近封顶,建设单位亦按照约定按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进行付款,因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未办证,工程不能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此种情况下,某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应对?需要收集的材料大致几类?月度报量建设单位恶意压价,拖欠进度款,则月度进度款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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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工程的桩基工程和内装饰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分包工程, 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招标。 施
工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 A 单位分包桩基工程施工。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 4: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后, 施工单位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方案中提出:
(1)允许施工单位的参股公司参与投标;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本地类似工程业绩;
(3)招标控制价由施工单位最终确定;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中标人;
(5)由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问题:4.逐项指出事件 4 招标方案中的提法是否妥当, 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4. (1)不妥;理由: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2) 不妥;理由: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 不妥;理由:建设单位应参与确定招标控制价。
(4) 妥当。
(5) 妥当。
(6) 不妥;理由:建设单位不应与中标人有承发包合同关系。应由施工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2题:

背景资料:
某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中标单位确定后,双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筋为甲方负责采购供应。
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确保设计参数的正确性,建设单位要求对预制梁进行破坏性试验。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修建了一间试验用房,使用租赁的相关设备对预制梁进行了破坏性试验。事后,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建设单位支付预制梁破坏性试验的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认为该项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费,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拒绝支付。
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建设单位将采购的钢筋运到施工现场后,由施工单位清点并入库保管。当月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钢筋保管费。
问题:
1.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该工程中的预制梁破坏性试验费用?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钢筋保管费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答:建设单位应该支付该工程中的预制梁破坏性试验费用。根据《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检测试验费不包括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的费用。临时设施费用不包括新增的试验用房修建费用,这两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单独列项,一般包含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研究试验费中,均不含在施工合同价中。 2.答: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钢筋保管费是不合理的。按照合同中的约定,钢筋为甲方负责采购供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其材料的保管费包括在总承包服务费中,施工单位已经在总费用中计取,所以不应该再计取。

第3题:

某建设单位长期拖欠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则拖欠进度款项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

A、主体

B、义务

C、客体

D、内容


参考答案:C

第4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首先,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伪造资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并且可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同时由于伪造资质证书及单位名称而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则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如果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的,物品的折价也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折价,施工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接受。

第5题:

建设单位对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的管控措施有:()

  • A、除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还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界面、奖惩规定等内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B、施工工期超过一年的,每年应对安全协议重新修订一次,进行必要的完善补充
  • C、施工单位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得施工
  • D、施工单位虽已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已超期的,不得施工

正确答案:A,B,C,D

第6题:

竣工图是竣工图编制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施工结果的图样。

A.勘察、设计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D.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确认

答案:D
解析:
竣工图是竣工图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确认)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施工结果的图样。

第7题:

某施工单位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返工并经再次验收后合格。于是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待定,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B.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D.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应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款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141 / 2019版教材P13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8题:


某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某市市政府。由于建设任务紧迫,故此建设单位在施工图纸尚未完全完成的时候,通过招标选择了当地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施工单位中标该项目,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积极管理,确保工程的进度、安全、质量;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问题】


1.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发现在施工合同文件中,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和中标通知书相关条款对于某一分项工程的义务的叙述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以哪一种文件的解释为准?


2.施工合同文件由哪些文件组成?


3.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施工范围内有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是工程量难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后采用总价合同的形式签订了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风险。这种合同形式是否合适?为什么?


4.本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文件的哪一个组成部分中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包括哪几类?





答案:
解析:

1.施工单位发现在施工合同文件中,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和中标通知书相关条款对于某一分项工程的义务的叙述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上述三种文件的顺序为:中标通知书一专用条款一通用条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以中标通知书的解释为准。


2.施工合同文件包括: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其附录;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计算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其他合同文件。


3.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的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并不合适。由于该项目工程图纸尚未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采用总价合同的形式容易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造成经济纠纷。


4.本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文件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包括:(1)按月计量支付;(2)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3)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


第9题: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的确定,具体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从问题所述来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那么只能依据其他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那么依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项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其他约定,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那么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该是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第29天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不是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10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 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处理。请问施工单位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应该报送给哪个单位?()

  • A、建设单位
  • B、设计单位
  • C、质监站
  • D、监理单位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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