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是什么?

题目

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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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和()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A、出资额

B、公积金份额

C、股份

D、产权


参考答案:AB

第2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于(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A.2005

B.2006

C.2007

D.2008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题:

()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B

第4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一项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起来的,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这些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民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项服务。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这一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所有者与利用者的统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不排除合作社将非成员作为其服务对象,但是,合作社同其成员的交易应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第5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A所有出资

B 家庭财产

C个人财产

D公积金份额


D

第6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所有出资金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

参考答案:错误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7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优惠政策包括(  )。
A.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B.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C.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D.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过路费进行减免
E.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答案:A,B,C,E
解析: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以下优惠政策:①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③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④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8题: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 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A. 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

B. 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

C. 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D. 全部财产


参考答案:C

第9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第一,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第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第三,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10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作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名称和住所。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本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住所地的确定,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出发,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
2.业务范围。即章程中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这也是进行工商登记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依据。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社成员的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其他适应本社需要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是否设立理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等,由章程决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也由章程规定。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规定。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由章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要记载在章程内。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应当对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作出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将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8.章程修改程序。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应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作出更高的规定。同时,修改章程的具体程序,也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当法定事由出现或者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作社即应解散,如约定存在期间届满或者约定的业务活动结束。解散时对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因此,章程对于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规定,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清算办法作出规定。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章程应当根据本社的业务特点和成员、债权人分布等情况,对有关情况的公告事项和方式作出规定。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根据本社具体情况,在上述事项以外作出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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