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中对草原执法人员的录用是如何规定的?

题目

《实施办法》中对草原执法人员的录用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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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对违反法律规定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车辆如何进行处罚?


参考答案: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

第3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草种管理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引进、推广、流通、经营、检验和检疫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草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流通、播种。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4题:

《实施办法》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5题:

《草原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解释》第二条主要规定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
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二十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十亩以上”。
关于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以“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为条件,还需造成草原大量“毁坏”。
对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解释》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实施以上行为的,即应认定已对草原造成毁坏。这是因为,草原与耕地、林地不同,草原生态十分脆弱,一旦改变其用途,用于种粮、采矿等非草原建设,即会造成草原严重毁坏。以非法开垦草原为例,草原被开垦后,即便在降水条件好的地区,植被恢复也需要十年以上时间,且要花费上百倍于开垦草原的成本。考虑到草原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践,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原则,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即意味着已对草原造成毁坏。
对于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或者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分别以“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或者“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作为造成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

第6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

第7题:

《食品安全法》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第8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如何来核定草原载畜量?


参考答案:省、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载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饲养的牲畜量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保持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饲草饲料量的动态平衡。

第9题:

《实施办法》对超载放牧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实施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超载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
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
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

第10题:

《草原法》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的设立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按照《草原法》第八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该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该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