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

题目

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什么时候允许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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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专利申请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被驳回,且该申请仅有一项权利要求,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欲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下列哪种修改方式可被接受?

A.权利要求1不变,增加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B.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扩大了保护范围,但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C.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新增加了说明书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D.为消除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将原产品类权利要求1修改为方法类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参考答案:C

第2题: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发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欲对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B、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C、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通知书或驳回决定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D、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参考答案:BD

第3题: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记载的范围。

A、原说明书

B、权利要求书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参考答案:D

第4题:

下列在专利申请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哪些是不允许的?()

  • A、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三边胶结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唱片套,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
  • B、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申请人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较高的温度”修改为“高于40℃的温度”
  • C、原申请文件中限定温度范围为10℃-300℃,并公开了100℃时的实施例,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10℃-300℃的温度范围修改为100℃-300℃
  • D、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将其修改为“弹性支持物”

正确答案:A,B,D

第5题:

实审程序中,关于申请文件中数值范围的修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原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是20~90,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特定数值40、60、80,可以允许申请人将其修改为20~40或者60~80的数值范围
B.原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是40~90,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特定数值20、60、80,可以允许申请人将其修改为20~60或者80~90的数值范围
C.原始文本中记载了数值为20和60的点值,允许申请人将其修改为20~60的数值范围
D.原权利要求中记载了60~90的数值范围,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特定数值30,可以允许申请人将其修改成为30~90这一数值范围

答案:B,C,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节中规定,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因此,选项A的修改是允许的,而选项B、C、D的修改是不允许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第6题:

某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c。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d。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e。”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下列哪种修改方式是被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d”,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B.权利要求1未作修改,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c和e”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e”,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D.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f”,特征f在原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


参考答案:C

第7题:

下列关于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B.不可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C.可以改变主题名称

D.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答案:C
解析: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第8题: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申请文件作出的以下哪些修改是不被允许的?

A.在说明书中补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B.在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记载的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

C.将仅在摘要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补入到说明书中

D.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


参考答案:ABC

第9题:

以下哪些情况属于不允许的修改?( )

A.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弹簧,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弹性部件”
B.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较高的温度,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大于200℃”
C.将说明书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具体描述补充到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部分中
D.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

答案:A,B,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2节中规定,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例如,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选项A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例如,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改成“高于40℃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选项B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选项C所修改的内容已经记载在原说明书,因此允许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限定。选项C的修改是允许的。选项D中,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这属于一种新的组合。该方案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选项D的修改是不允许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第10题: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下列哪些修改即使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 A、主动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种用于汽车的供油装置”修改为“一种供油装置”
  • B、主动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栓连接”修改为“固定连接”
  • C、主动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弹性部件”修改为“弹簧件”
  • D、主动删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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