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资金来源或流向,凭企业说明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第1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规定,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2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3题:
A、《涉外收入申报单》
B、《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C、《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D、《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4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第5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内企业,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6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2】38号)规定,一份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表》,不可以()
第7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第8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即可。
第9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以汇款方式结算(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出口合同。
第10题: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法规,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