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烟花爆竹炸伤,应当如何处理?

题目

若被烟花爆竹炸伤,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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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2题:

消费者应当如何燃放烟花爆竹?


正确答案: 在新春佳节以及各种吉祥喜庆的日子燃放烟花爆竹,早已成了国人的传统习俗。然而,灿烂的焰火和清脆的爆响并不一定会给人们带来愉悦、幸福感,相反,不科学地燃放烟花鞭竹往往容易导致乐极生悲的后果。几乎每年春节期间,全国各地都会发生或大或小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事故,人员及经济损失惨重,所以,那些认为烟花爆竹不同于雷管炸药、危险性不大的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进行操作,保证燃放过程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燃放主要是为了节庆时的娱乐,在燃放的过程中不得做出危害他人安全的举动。由于烟花爆竹的品种多种多样,燃放的方式既可以是点燃抛掷,也可以是固定或发射等,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燃放,均不得针对人群、车辆、建筑物等。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极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对燃放者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在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过楼上高层住户用竹杆等物品将烟花爆竹挑出窗外燃放,殃及楼下住户和行人,造成人员伤残的事件。
3.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极有可能造成燃烧物的飞散,会伤及路人或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要做到燃放烟花爆竹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就要注意燃放地点的选择,不能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上燃放烟花爆竹,人行道和机动车道是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必然影响和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其燃放后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利用烟花爆竹的特点采取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般来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进行燃放。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安全规定。
2.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场地正确燃放。吐珠类烟花的燃放最好能用物体或器械固定在地面上进行,若确需手持燃放时,只能用手指掐住筒体尾端,底部不要朝掌心,点火后,将手臂伸直,烟花火口朝上,尾部朝地,对空发射。喷花类、小礼花类、组合类烟花应平放地面固牢,点燃引线人即离开。旋转升空及地面旋转烟花则必须注意周围环境,放置于平整地面,点燃引线后离开观赏。燃放手持或线吊类旋转烟花时,手提线头或用小竹杆吊住棉线,点燃后向前伸,身体勿近烟花。燃放钉挂旋转类烟花时,一定要将烟花在墙壁或木板上钉牢,用手转动烟花,能旋转的好,才能点燃引线离开观赏。此外,还应注意手持烟花不应朝地面方向燃放;爆竹应在屋外空处吊挂燃放,点燃后切忌将爆竹放在手中;双响炮应直竖地面,不得横放。
3.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要保持警觉、清醒的头脑;意识不正常或喝酒后,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4.采用正确的点燃方式。明确点火部位,用烟或香侧身点燃后(严禁身体任何部位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人即离开,转移安全的位置观看。
5.当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时,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要马上靠拢伸头或用眼睛靠近观看,应明确原因后再行处理,一般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较安全。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远离城市下水道井口、化粪池及公厕坑口。近年来,城市下水道已发生多起爆炸事故,例如,2000年除夕之夜,北京一名中学生因在放爆竹时引发下水道沼气爆炸而身亡;2005年1月,广东番禺大石镇福田小区因放爆竹引发下水道沼气大爆炸,街道上几十个井盖同时被抛起,最高的被抛起1米;2005年2月,北京市定福庄地区一名13岁男孩将鞭炮插到污水井盖上燃放,引爆污水井中的沼气,被飞起的井盖砸伤。城市下水道、化粪池存有沼气,沼气遇到火源便会产生巨大能量并引发爆炸。因此,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远离城市雨水井盖、污水井盖、雨水箅子、化粪池和其他排水设施,以免引燃、引爆排水管道中残留的易燃、易爆气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3题:

燃放烟花爆竹时,下列哪个选项是不安全的行为?()

A、购买烟花爆竹到公安、质检等部门认定产品合格的商品购买

B、点烟花爆竹时,脸不要贴得太近,以免炸伤面部和眼睛

C、发现烟花爆竹不响时,急忙上前察看

D、不随意拿在手中燃放


参考答案:C

第4题: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作了规范。如果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了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就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对于该项违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但仍然希望通过销售牟利;客观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了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批发企业除了故意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外,还存在因主观过失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由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负有把好进货质量关的责任,对于因把关不严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造成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按照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对于该项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的行为,即明知属于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而仍然将其销售给零售经营者。
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通常情况下是从正常批发渠道之外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质量没有保证,一旦流入广大消费者手中,将成为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事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侵害。因此,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采购了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旦发现,就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不得继续进行销售。如果零售经营者明知是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仍然进行销售的,那么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属于A级产品,产品本身危险性较大,对燃放的要求较高,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燃放人员才可燃放。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普通消费者一般不具备安全燃放A级烟花爆竹的资格。出于安全考虑,本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以从源头上堵住普通消费者获取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途径。如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该项规定,将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般以牟利为目的,意图利用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价格优势来牟取超常利润。因此,对其处罚应以制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罚为原则。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根据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分别规定了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不同,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也不同,因而对其处罚也应有所区别:对于批发企业,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零售经营者,可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确定。
2.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本条例规定,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所经营的非法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对于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对于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收入,也应当依法没收。
3.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许可证也相应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的处罚,终止其继续从事行政许可所允许的活动的处罚形式。如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采用其他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可以采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分别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5题:

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加强安全管理,本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若管理不当,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但烟花爆竹又是我国一项传统产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完全禁止其存在又不可能,因此,最现实的方法就是对其加强安全管理。为此,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设立了许可证制度。对于国家已经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欲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否则即属违法。《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
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据此,本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以避免该不法行为的持续可能给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并依法予以处罚。烟花爆竹的生产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其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又属于危险工序。由此可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目标至关重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往往是故意逃避监管,以降低成本,尽可能地牟取非法利益,而置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予以处罚。烟花爆竹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经营者直接面对消费者从事销售活动,为了安全起见,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才可从事经营活动。但在实践中,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牟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和保障公共安全等事项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能省则省,他们虽然也不希望发生爆炸事故,但是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也未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加以防范。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对其依法予以严惩。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和运输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链条。如果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就会使该监管链条发生断裂,使得国家无法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且这类物品流入社会极易引发事故。如果有关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证后方可从事运输。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主观上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客观上也往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条件。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在此,应当注意的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如《铁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法》等。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明确了处罚行为和处罚主体之后,就要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予以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其目的在于规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本条例关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经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对其设定的处罚既要有针对性,又不能使处罚的程度大于其危害程度,应做到罚当其错。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五种处罚方式。
1.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物质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等获得的物质利益,如通过赌博或销售伪劣商品所获得的财产和收入等。违法所得应全部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虽然不涉及违法者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财产,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制裁和惩戒意义。因为在没收前,该财产或收入暂时由违法行为人控制,将其收归国有,同样影响到违法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导致其已经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丧失,体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和制裁。尤其是当没收违法所得与其他财产罚并处时,更具有强烈的制裁意义。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其违法所得是指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而获得的全部不法收入。被没收的全部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关于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的行为人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其对象只能是非法财物,即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行政机关只能没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非法财物的财产和物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收入及没有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不能成为没收非法财物的对象。对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而言,非法财物的范围既包括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也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设备。被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有关设备、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的,一经查处,即应将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此处仅限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没有规定对运输工具予以没收。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用没收作为处罚过于严重,因为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可能价值较大,给予没收处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建议要求其补办有关证件,或者给予其他低度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烟花爆竹的运输危险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格管理,运输人员和车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运达地公安机关的同意方可从事运输。若按照上述观点,对于查获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要求托运人补办证件即可继续运输,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非法运输行为,鼓励了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使法规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不利于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因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没
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关于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行政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一定财产权利的处罚方式。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贪利目的,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还不足以对其进行制裁。为此,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同时,并处罚款,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从而取得积极的处罚效果。为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应当注意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的数额必须在规定的额度内,即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罚款不得低于2万元或者高于10万元;对于非法运输烟
花爆竹的,罚款不得低于1万元或者高于5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的决定,明确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力。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若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三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买卖、运输爆炸性危险物品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协调,本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
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关于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如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6题: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正确答案: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的管理规定,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既要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要求,又要符合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一个单位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前,它既可以是已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未正式登记注册、仅具有法人条件的单位,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个单位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其经营范围是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只有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另外,一个单位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时,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应该包括其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预核准证明文件。

第7题:

应当如何理解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分类和经营布点的规定?


正确答案: 这里的经营是指商业贸易企业购进和卖出产品的行为,不包括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经营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纽带。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本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批发和零售的差异,主要是销售对象的不同。批发是指以较大的批量,销售给零售单位;零售是指以较小的批量,销售给烟花爆竹消费者。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含义:
一是明确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确定了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实行审批制度,即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为保证经营秩序的稳定,其经营布点应该是有限制的、有规划的,不是无限制的、盲目的。如批发经营既不能形成市场垄断的格局,不利于广大消费者,批发企业也不宜过多,造成无序竞争;零售经营点不宜过少,也不宜过多,更不应形成“一条街”式的销售场所,这样不利于安全。
从安全角度来看,无论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还是零售经营,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或储存库房必然要滞留大量的烟花爆竹,构成重大危险源,因此,应从经营布点规划上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设立,特别是在城市市区,更应严加控制。在人员稠密地区、重要交通枢纽、危险场所,如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加油站、名胜古迹等地,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需要有一定规模的仓库来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城市市区一般不可能具备大量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也不宜在城市市区存储大量的烟花爆竹,因此,本条例特别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这里所说的批发场所,并不是指批发企业的日常办公场所,而是指存储、装运、配送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就是说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涉及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经营场所,并不限制在城市市区设立不涉及烟花
爆竹实物的业务洽谈等办公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必然要在经营场所存储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形成一个危险源,因此从尽量减少危险源、保障安全角度考虑,本条例特别规定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怎样算合理,因为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很大,不宜作统一的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8题:

各地应当如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正确答案: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方案,并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以及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对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深入广大农村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宣传贯彻工作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进行宣传贯彻,确保条例精神家喻户晓。
各地要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将宣传贯彻工作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及时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确保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使条例精神得到全面落实。各地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一些地区,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完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各部门要从贯彻条例精神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工作(特别是节日期间);要向广大烟花爆竹消费者普及识别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引导群众自觉在合法销售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第9题: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如何处置?


正确答案: 在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被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销毁,以免重新流入市场,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
(一)关于销毁处置的对象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销毁对象为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私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由于非法烟花爆竹生产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所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质量一般难以保证,因而本条例规定不允许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对于逃脱监管进入流通领域的非法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在此应注意两点:一是没收,即由有关部门依法将违禁物品收归国有,既包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公安部门没收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二是非法烟花爆竹,既包括由未经许可的非法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取得许可的合法企业超出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的烟花爆竹。只有首先确定是非法烟花爆竹,然后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才能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销毁。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也应当予以组织销毁处置。
(二)关于处理方式
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即使是对于合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也要给予特别注意。对于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在处理方式上应当更加小心。本条例之所以规定对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就是要消除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以避免在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对“就地封存”作僵硬的文字理解,以为是绝对不能移动,而要从立法意义上进行理解,就地封存的地点首先应当符合安全的原则,其次是应当避免多次移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公安部门除可以采取销毁的方式处理外,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10题:

排料口被卡住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当排料口被卡住时,应将垂直闸门关小,以防跑煤,并操纵排料装臵的执行机构辅助排料,待故障排除后,再转入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