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公司重整申请的申请人不可以是法院。

题目

提出公司重整申请的申请人不可以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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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出,通过政府融资,对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一律按确认的该债权数额的22%予以清偿.若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获得通过,则( )

A.甲公司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C.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甲公司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E.债权人对甲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正确答案:BDE

第2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皿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 41~45 题:

第 41 题 除飞亚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欧陆公司

B.方正律师事务所

C.美澳公司

D.李某


正确答案:C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3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协议,有利于使债务人获得复苏机会的是 ( )。

A.公司和解

B.公司破产

C.公司解散

D.公司重整


正确答案:A
解析:适用和解程序有利于使债务人获得复苏的机会。

第4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草案里也许会包括乙公司的投资承诺);(2)选项B:人民法院先裁定重整,而后再由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的反对不能阻止重整程序的开始;(3)选项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4)选项D: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5题:

下列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A:申请人甲公司在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
B:被申请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
C:甲公司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了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D:被申请人提出了复议,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保全措施的解除。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所以,B项正确。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还因下列原因解除:(1)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了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2)被申请人提出了复议,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3)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因此,本题A、B、C、D项均应选。

第6题: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要点之一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30%的债务,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由于市场原因,重整未能按计划完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可以申请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7题:

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第8题:

属于重整程序的是( )。

A.提出重整申请

B.组成重整机构

C.制订重整计划

D.重整结束,组成重整后的股东大会

E.法院调查和裁决


参考答案:ABCDE

第9题: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案: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70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所以A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不论申请重整人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裁定债务人重整,所以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原则,只有在债务人自己申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7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第10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
B.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
C.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
D.听证期间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答案:A,B,C
解析:
选项D: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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