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业务需要,以其房屋(价值11万)作抵押,分别向乙,丙二人各借

题目

甲因业务需要,以其房屋(价值11万)作抵押,分别向乙,丙二人各借款五万.甲与乙于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3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与丙于3月13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无力还款,乙,丙将甲之房屋拍卖,只得价款8万,乙,丙如何分配 ()

  • A、乙4万,丙4万
  • B、乙5万,丙3万
  • C、丙5万,乙3万
  • D、丙4.5万,乙3.5万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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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乙向甲借款,以其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登记。乙向丙借款,又以其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登记。后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丙的房屋抵押权均未消灭

B.乙的抵押权消灭

C.丙的抵押权消灭

D.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A

第2题:

甲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0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抵押合同,6月6日办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下列拍卖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A.乙75万元、丙75万元

B.乙100万元、丙50万元

C.丙100万元、乙50万元

D.丙80万元、乙70万元


正确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因此,乙100万,丙50万.

第3题:

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告知丙抵押情况,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无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C.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已经设置了抵押


参考答案:A

第4题:

甲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仍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B、乙不得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 D、丙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 E、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D

第5题:


甲因生意之需向乙借款30万元,并以自己价值50余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流动资金不足,又向丙借8万元以解燃眉之急。甲同样欲以其房屋作担保,但遭到抵押权人乙的反对。无奈之下,甲只好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丙将这辆价值1 0余万元的汽车放在家中后,唯恐遭人盗窃,整天提心吊胆,于是在几天后便与甲商量:质押关系依旧在,但车请甲开回去。甲遂又将汽车取回。后来,甲生意失败,到期无法偿还欠乙的30万元借款,而此时,欠丙的8万元也已到期,但甲手头拮据,也同样无法清偿。


【问题】


1.乙对甲房屋的抵押权是在何时设立的?


2.甲将车开回去后,丙对汽车是否还享有质权?


3.乙、丙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答案:
解析:

1.(1)乙对甲房屋的抵押权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1)甲将车开回去后,丙对汽车不再享有质权。


(2)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质押的设立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甲在一开始将汽车交付给丙,成立物权法上的质押,但后来甲、丙约定将车归还给甲而仍保持质押关系,这与质押的本质相违背,是无效的。


3.(1)甲、乙之间的抵押担保有效,乙可以依其抵押权向法院请求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以实现其对甲的30万债权。


(2)甲、丙之间的质押担保无效,丙对甲的汽车不具有质权,故对于甲的8万元债务,丙只能主张一般的债务清偿。


第6题:

甲将价值6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 )

A.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B.请求甲提前还款

C.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D.请求甲将丙赔偿给其的2万元予以提存


正确答案:D
D。解析:《担保法》第51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本题中,乙可以要求甲将2万元提存,也可以要求优先就2万元受偿。

第7题:

甲因借款与乙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其后甲又因借款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甲不能偿还对乙、丙的欠款。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

A.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
B.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
C.乙享有抵押权
D.丙享有抵押权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即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笔者注)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从合同效力的理论看,合同是否有效,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签订之日就已确定,而不能通过合同是否履行反过来决定合同的效力,该条明显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8题:

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后甲又以该房屋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和甲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生效

B.乙对甲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参考答案:A, B, D

第9题:

甲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房屋转让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乙仍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B、乙不得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 D、丙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 E、甲转移房屋产权无效

正确答案:B,C,E

第10题:

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后甲又以该房屋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和甲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生效
  • B、乙对甲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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