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演员贾某乘益友公司出租车去机场,准备乘飞机赴外地演出。但是由于司机的过错,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不但没有赶上航班,还导致贾某脸部毁容。贾某可以要求益友公司承担哪两项法律责任?这些责任有何不同,应如何处理?

题目

著名演员贾某乘益友公司出租车去机场,准备乘飞机赴外地演出。但是由于司机的过错,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不但没有赶上航班,还导致贾某脸部毁容。贾某可以要求益友公司承担哪两项法律责任?这些责任有何不同,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贾某可以要求益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违约责任:违约行为、损失、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不法行为、损害、过错、因果关系;
两者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侵权责任赔偿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责任竞合可有贾某选择一项要求益友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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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贾某是A公司的销售员,2011年1月3日从公司离职,离职后仍留有A公司盖过公章的合同文本,贾某的客户不知道贾某已经从A公司离职,仍继续与贾某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货款,该客户可以向A公司主张支付货款。()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2题: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口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4)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
「考点」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答案及解析」(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
(2)承担,是在红宇餐厅就餐,虽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但仍应承担,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燃气公司、用具厂追偿。
(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物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

第3题:

2007年7月,销售人员贾某帮助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明知陈某的母亲已经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为了赚取佣金,劝说陈某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

1.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保险合同,为什么?

2.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

3.若陈某并未听从贾某的劝说,如实申报,贾某是否违规,为什么?

4.若陈某未听从贾某劝说,如实申报其母亲年龄,最终未能通过审核,对贾某应如何处理


答案:1.投保人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陈某的保险合同成立已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2.投保人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不论销售人员阻碍、诱导行为是否最终影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旦实施,即属违规。
4.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影响公司核保结论 ,且未造成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未产生负面影响,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小的,可记4-6分。

第4题:

贾某因家里突发急事、急需用钱,向好友艾某借了30万元,并承诺下月还钱,因是朋友关系,再加上很快就会归还,艾某也就没有让贾某打借条。过了半年之后,贾某仍未归还该笔欠款。正好赶上艾某家里有事用钱,就打电话给贾某尽快还钱。电话中,艾某要求贾某归还欠款30万,并要求贾某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贾某承认借款30万元,但请求艾某免除利息。后双方没有协商成功,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艾某将其与贾某打电话时私下偷录的电话录音,剪辑之后提交给了法院。关于本案证据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电话录音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电话录音虽然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C.电话录音经过了剪辑,存有疑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贾某对借款事实的承认构成了自认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06 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没问题,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69 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故此录音存有疑点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但是这只是说明其证明力比较弱,而不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 C 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2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故自认的场合是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认可才构成自认。因此贾某的承认不构成自认。D 项错误。

第5题:

:一天夜晚,贾某开车逆行迫使骑自行车的叶某为躲藏贾某而往右拐,撞到了行人云某。云某的损失应当由( )。

A.贾某承担

B.叶某承担

C.贾某和叶某共同承担

D.贾某和叶某按份承担


正确答案:A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确答案为A

第6题:

贾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致使贾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贾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贾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贾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贾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贾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正确答案:ABCD
【考点】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追偿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该题中贾某有权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给予赔偿。A、B、D项正确。劣质产品导致贾某面部皮肤严重灼伤,自然会影响到其形象,因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项也正确。

第7题:

贾某在某次出海打渔中因遇台风下落不明,后贾某之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贾某失踪,不想3年后贾某重新出现,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B.贾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C.贾某的妻子无权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对贾某宣告失踪的判决

D.贾某的妻子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再审改判宣告贾某失踪的判决


正确答案:B
44.f答案】B 【考点】 宣告失踪【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B项正确。

第8题:

某市一公交车被一违章行驶的车辆A撞上,导致乘客贾某受伤。贾某的损失由谁承担?( )。

A. 贾某不能直接要求A车主赔偿

B. 贾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

C. 贾某可以要求公交和A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D. 贾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和A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答案:B

第9题:

贾某与黄某素有冤仇,一日贾某在路上看到一人浑身是血,奄奄一息,遂上前查看,发现是黄某。黄某乞求贾某帮助,但贾某断然离开,导致黄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关于贾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B.贾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贾某违反道义义务,不构成犯罪

D.贾某行为构成见危不救罪


正确答案:C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积极地行动去实现其犯罪目的。显然在本案中,贾某对于黄某的死亡并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首先排除A项。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见危不救罪”这个罪名,D项也应排除。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可见,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贾某并没有救助黄某的法律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他只是违反了道德层面上的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10题:

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答案:B
解析:
《民法总则》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此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因此选项C答案过于片面。《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选项D中无法判断艾某是否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选项D不选。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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