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汉代中央监察机构及其职官配置?

题目

简论汉代中央监察机构及其职官配置?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西汉的中央监察机构可以说是御史大夫寺。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以及监察地方的监御史。西汉御史大夫之下设有二丞,一是御史丞,协助御史大夫处理日常事务。另一个是御史中丞,职权较重,掌国书秘籍,受公卿秦章、察举非法,外督各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又称"御史中执法"。二丞之下设有侍御史。御史员若干人掌具体事务除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掌监察百官之权外,汉代的丞相也有很大的监察权。丞相府设有司直,掌察天下郡国百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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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论雕版印刷术的发明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

雕版印刷术发明的条件:
(1)唐代政治经济得发展,宗教的广泛传播,对外文化交流频繁,突出的要求供应大量的复本图书;
(2)物质条件
(3)技术条件。因此,雕版印刷术在唐初发展起来了。
影响:印刷术的发明是中国编辑出版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极大的促进了人类文化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印刷术的发明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光辉篇章,这项创造发明属于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


第2题:

简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答案:
解析: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以下四类: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负责本地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2)立法权。除了个别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特区的立法事务。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不仅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和立法机关,独立于特别行政区任何组织和个人,而且也独立于内地的司法机关和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案件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负责终审。4)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3)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是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等等。
(4)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没有脱离国家独立的自决权。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属于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之一种。特别行政区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府也是一级地方政府。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不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而是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特别形式。

第3题:

秦代中央机构“三公九卿”中监察和亲理诏狱职能的职官是太尉。()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4题:

简述汉初郡国制的组织架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汉初有异始王国七个,高祖即帝位后,用数年时间依次翦灭了异姓诸王,随之又封同姓子弟为王,即所谓同姓王国,这些王国大者跨州兼郡,连城数十。王国拥有行政、军事独立权,自统郡县,宫室百官,制同京师,分置太傅、丞相、御史大夫等,除太傅、丞相由中央任命外,御史大夫以下皆由王国自命。

第5题:

试述职官制度的发展规律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 古代国家官制非常复杂,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规律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社会的发展导致阶级关系的变化,官僚群体的出现,基本打破了世袭的贵族。以流动的、可以升降调动甚至罢黜的官僚组成职官队伍,是人事制度的一大进步。在君主专制集权制度下,一切设官任职以及对此的调整,无不先从君主的统治利益出发。离开君主专制这一特点,就无法理解中国古代的职官制度及其演变。
其次,中国古代长期以儒家思想作为设官分治的指导原则。儒家的德治、礼治、礼法伦理纲常等基本原则总是贯彻始终的,仅是依据不同需要对《周礼》作了一些不同的解释而已。
再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历史上有鲜卑、匈奴、契丹、党项、女真、蒙古、满等民族先后统治过中国部分或全部地区。他们在进入中原地区以后,为了有效地进行统治,在坚持以本民族统治为主体,保留本民族所具有的传统文化和制度的特点的同时,又大力吸收了各民族、尤其是汉族的传统文化和制度。随着中外交通的发达,海外贸易的发展,以及与各国之间的交往,在官制上也有所反映,如秦汉典属国(掌少数民族之事务)。唐代市舶司、元代宣政院、清代理藩院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当时与各民族和各国的交往联系。

第6题:

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


答案:
解析:
(1)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与唐律比较,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明朝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可见,这里的“重其所重”是指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2)在刑事立法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首创奸党罪。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大明律》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2)创立充军刑。充军刑创制于明代,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而后成为常刑。充军刑并非死刑的减等,而是“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具体刑罚制度上的体现。3)盛行廷杖制。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该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臭名昭著。4)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明朝采取“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惩治贪污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采用该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明朝在刑罚适用原则上采取“重其所重”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第7题:

清代中央机构中不在监察机构监察范围的是()

  • A、都察院
  • B、内阁
  • C、内务府
  • D、军机处

正确答案:D

第8题:

两宋中央监察机构有什么变化?


参考答案:一是言谏机构职权行使的对象有所扩大,开始将宰相和各职能部门包括在言谏范围之内;二是御史开始兼领言谏之责,台谏呈现出合一趋势。

第9题:

隋代中央监察机构中负责监察中央官员的是()。

  • A、御史台
  • B、中书台
  • C、司隶台
  • D、尚书台

正确答案:A

第10题:

论述秦汉至明清司法审判机构的组织设置与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西汉时期,相权较重,对重大案件也有过问乃至审理之权。廷尉作为直接的最高司法官。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三国、两晋、南朝、北魏均称廷尉(三国初曾称大理),北齐改称大理寺,北周则称秋官大司寇。隋代司法机关为刑部(初称都官)、大理寺,御史台对司法也有监督权。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司法活动采取既分工又协作的办法。宋代主要司法审判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院,此外还有差遣性质的特别法官,开封府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元朝的司法制度沿用汉制而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中央司法机构有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地方各级机构中,道设有提刑按察使司,路、府、州、县长官兼理司法,但实际司法权掌握在达鲁花赤手中。明代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审判机关,大理寺专掌案件复核。刑部和大理寺并非清代最高审判机构,凡重大案件和死刑判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这"三法司"和六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组成的"九卿会审"来审理和决定,最后由皇帝批准判决。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清代最高审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