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工具性价值具体包括哪些价值?

题目

法的工具性价值具体包括哪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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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价值澄清法运用时的具体方式有:

A、价值排队法

B、澄清应答法

C、价值表决法

D、讨论法


参考答案:ABCD

第2题:

什么叫客户价值?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正确答案: (1)客户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给客户创造或提供的价值(顾客价值);二是客户为企业带来的价值(关系价值).
(2)它具体包括内容:顾客价值:从顾客的角度来感知企业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关系价值:指企业发展、培养和维护与特定客户的特定关系并在关系生命周期内给企业带来的价值

第3题:

司法考试 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法的价值具有预见性
  • 法的价值具有应用性
  • 法的价值具有普通性
  • 法的价值载体具有特定性


你好,本题考察的是法的价值的特性。法的价值即这个客体满足本身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它提现了法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应用性、普遍性,且法的价值的载体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特定的。A项的错误在于法的价值不一定有特定性。

第4题:

资产价值评估法反映的是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具体方法有:()。

  • A、调整账面价值法
  • B、市场价值法
  • C、重置价值法
  • D、清算价值法

正确答案:A,C,D

第5题: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体现了法的工具性价值中的()价值。


正确答案:保护性

第6题:

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价值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
B.刑事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C.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
D.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包括公正、效率、自由、秩序等,即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作用。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这就必然存在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其中,公正和效率的对立统一最为重要,两者协调发展的前提就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也即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故D项错误。A项否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错误理解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故A项错误。

第7题:

法的价值的含义应包括()。

  • A、法对人们发生影响的体现
  • B、法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哪些价值
  • C、法本身有哪些价值
  • D、在价值冲突时,法应当以什么标准来评价

正确答案:B,C,D

第8题:

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法的价值具有预见性 .法的价值具有应用性 .法的价值具有普通性 .法的价值载体具有特定性


法的价值具有应用性 .法的价值具有普通性 .法的价值载体具有特定性

出题的人明显自己在发明概念
预见性 .应用性 .普通性
法的价值的特征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由于法的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分别就不同的主体—个人、团体、阶级、国家、全社会成员—一来讨论法的价值。对法的价值的讨论最重要的是要以全体社会成员不作区分为价值主体、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出发点。因而法的价值具有主体的普遍性。
2.法的价值的载体的特定性
由于在选择法的价值载体背景时, 以实在法为载体背景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实际上与法的作用很难区别。所以,对于法律实践最为重要的是讨论以未来的、特定的法或待改的法为载体背景的情况下的法的价值。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不同 于孙国华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 和沈宗灵先生所述的“ 法所促进的价值”。两位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和“ 法所促进的价值”都是意指法律之外的社会状态、属性, 并非意指法自身的状态、属性。由于它们是与法相分离的, 所以, 从严格意义上说, 它们不是法的价值。我们所规定的法的价值是指法自身即将或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是在主观指向意义上对法所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探索。这种规定意味着既有的实在法肯定尚未完满地具有我们所希望它具有的性状、属性。这种规定并不排除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已部分地在既有的实在法中得到体现、实现的事实。
5.法的价值范畴的原初性
法的价值不同于有的学者所讨论的无所不包的法律价值。我们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是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范畴, 它们表现为法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 这些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是与我们全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需要、要求相洽、互适的。
6.法的价值的理性
法律应当具有某种、或某些性状、属性、作用, 完全可能、可以并且应当是在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或主张。这种要求、主张不是任何什么人心血来潮、念头一闪就可以提出的。它是人们在长期、大量的考虑、观察的基础上所提出的, 是人们在运用理性思维对自己的各种需要作辨别、排序、比较、遴选的基础上, 根据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需要所提出的。由于这种要求、主张的提出是在理性思维的主导下进行的, 所以, 它们当然是理性的。

没有买三大本,不知道有没有这段话:

法的价值的特征
1.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由于法的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分别就不同的主体—个人、团体、阶级、国家、全社会成员—一来讨论法的价值。对法的价值的讨论最重要的是要以全体社会成员不作区分为价值主体、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出发点。因而法的价值具有主体的普遍性。
2.法的价值的载体的特定性
由于在选择法的价值载体背景时, 以实在法为载体背景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实际上与法的作用很难区别。所以,对于法律实践最为重要的是讨论以未来的、特定的法或待改的法为载体背景的情况下的法的价值。
3.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不同 于孙国华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 和沈宗灵先生所述的“ 法所促进的价值”。两位先生所说的“ 法所中介的价值”和“ 法所促进的价值”都是意指法律之外的社会状态、属性, 并非意指法自身的状态、属性。由于它们是与法相分离的, 所以, 从严格意义上说, 它们不是法的价值。我们所规定的法的价值是指法自身即将或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
4.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是在主观指向意义上对法所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作用的探索。这种规定意味着既有的实在法肯定尚未完满地具有我们所希望它具有的性状、属性。这种规定并不排除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已部分地在既有的实在法中得到体现、实现的事实。
5.法的价值范畴的原初性
法的价值不同于有的学者所讨论的无所不包的法律价值。我们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是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范畴, 它们表现为法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 这些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是与我们全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需要、要求相洽、互适的。
6.法的价值的理性
法律应当具有某种、或某些性状、属性、作用, 完全可能、可以并且应当是在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或主张。这种要求、主张不是任何什么人心血来潮、念头一闪就可以提出的。它是人们在长期、大量的考虑、观察的基础上所提出的, 是人们在运用理性思维对自己的各种需要作辨别、排序、比较、遴选的基础上, 根据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需要所提出的。由于这种要求、主张的提出是在理性思维的主导下进行的, 所以, 它们当然是理性的。

如果没有,超纲了。

第9题:

法的工具性价值除了确认性价值外,还包括()。

  • A、分配性价值
  • B、衡量性价值
  • C、保护性价值
  • D、认识性价值

正确答案:A,B,C,D

第10题:

资产价值评估法反映的是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具体方法有()

  • A、调整账面价值法
  • B、市场价值法
  • C、重置价值法
  • D、清算价值法
  • E、盈利能力评估法

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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