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

题目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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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第2题:

共用题干
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金先生父亲在世。根据实例回答1~6题。

吴先生去世后小吴可以继承()万元的遗产。
A:0
B:82.5
C:105
D:165

答案:D
解析:
共同财产为公司一半的股份100万元,房产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夫妻均分,所以杨女士可获得(100+150+80)/2=165(万元)。


因为已经离婚,所以对于吴先生的个人财产杨女士不能继承。


继子女与生父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始终存在,继子女始终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小吴是惟一能继承吴先生遗产的人。


形成抚养关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均为拟制的血亲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此题继父母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所以继子女可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金先生的个人财产共计为150+200=350(万元),4个继承人均分,每人获得87.5万元,杨女士可以继承到87.5万元。


金先生的个人财产共计为150+200=350(万元),4个继承人均分,每人获得87.5万元,则小吴可以继承到87.5万元。

第3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①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 ②“丁香园”内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 ③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④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第4题:


案例:


淑华是普通的农村妇女,其丈夫没有固定工作,有酗酒的习惯,而且酒后经常对淑华施虐,甚至毒打。淑华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有一女儿,正因为淑华生下的是女儿,所以她的丈夫和婆婆都认为是她的错。


淑华经常和同村的好姐妹们诉苦,但是她们都认为要顾及面子,家丑不可外扬,大都劝她忍气吞声。淑华曾无奈之下向妇联和派出所民警求助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有段时间,淑华因为不堪苦恼,几乎想自杀,她自己也越来越觉得这就是她的命,天生注定,不可改变,生女儿也是她的错。


问题:


1.根据增能社会工作的假设,淑华的无力感是怎样形成的?


2.在优势视角看来,淑华的资源主要有哪些?


3.从个人、小组、社区等三个层面,分析解决淑华问题的简要策略。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


1.增能理论的假设:


(1)个人的无力感是由环境的排挤和压迫产生,根源在于受压迫群体的自我负向评价和与外在的互动过程形成的负面经验,宏观环境的障碍使他们难以在社会中行动。(2)社会环境存在直接和间接的障碍,使人无法发挥自己的能力,但这种障碍可以改变。(3)每个人都不缺少能力,个人的能力可以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4)服务对象都是有能力和价值的,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是通过共同活动帮助服务对象去除环境的压制和无力感,使其获得能力并正常发挥他们的社会功能。(5)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是合作性伙伴关系。因此,淑华的无力感来源于家庭环境的排挤和压迫,在家庭结构和互动中的负面经验,另外淑华的社会环境对其提供的帮助和支持也有限。


2.优势视角:


淑华的个人资源:吃苦耐劳,勤劳,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照顾婆婆和女儿,比较有能力;环境资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其所在村服务;涉华的姐妹是重要的支持力量,而妇联、派出所是可以动员的资源。


3.介入策略:


个人层面:情绪疏导,改变认知,优势视角重建自信,重新规划人生,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家庭治疗。


小组层面:妇女发展小组,支持小组,共同发展等。


社区层面: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争取资源和政策。


【提示】此题考点涉及增能理论、优势视角理论和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其知识点是社会工作专业很核心的知识,在《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和《社会工作实务》中多处涉及,希望考生比较学习。此题是重量级的题目,能够独立做答此题,相关的试题都能解答。


第5题:

共用题干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各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该房屋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
B:吴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C: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
D:20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8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第6题:

华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华某长期在外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下列哪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华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辛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因显失公平而归于无效

C.由于华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华某给予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B

第7题:

共用题干
杨女士2001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3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07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元,房产价值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2008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离婚,金先生带了一个9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同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09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元。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元。金先生父亲在世。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万元。
A:1415
B:165
C:210
D:330

答案:B
解析:

第8题: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第9题:

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金先生父亲在世。

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 )万元。

A.115
B.165
C.210
D.330

答案:B
解析:
共同财产为公司一半的股份100万元,房产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夫妻均分,所以杨女士可获得(100+150+80)/2=165(万元)。

第10题:

案例:
淑华是普通的农村妇女,丈夫没有固定工作,有酗酒的习惯,而且酒后经常对淑华施虐,甚至毒打。淑华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有一个女儿,正因为淑华生下的是女儿,所以她的丈夫和婆婆都认为是她的错。
淑华经常向同村的好姐妹们诉苦,但是他们都认为要顾及面子,家丑不可外扬,大都劝她忍气吞声。淑华曾在无奈之下向妇联和派出所民警求助,但是却拒绝了他们的实质帮助。有段时间,淑华因为不堪苦恼,几乎想自杀,她自己也越来越觉得这就是她的命,天生注定,不可改变,生女儿也是她的错。
问题:
1.根据增能社会工作的假设,淑华的无力感是怎样形成的?
2.在优势视角看来,淑华的资源主要有哪些?
3.从个人、小组、社区三个层面,分析解决淑华问题的简要策略。


答案:
解析:
1.增能理论的假设: (1)个人的无力感是由环境的排挤和压迫产生的,根源在于受压迫群体的自我负向评价和与外在的互动过程形成的负面经验,宏观环境的障碍使他们难以在社会中行动。
(2)社会环境存在直接和间接的障碍,使人无法发挥自己的能力,但这种障碍可以改变。
(3)每个人都不缺少能力,个人的能力可以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
(4)服务对象都是有能力和价值的,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是通过共同活动帮助服务对象去除环境中的压制和无力感,使其获得能力并正常发挥他们的社会功能。
(5)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是合作伙伴关系。
分析案例,淑华的无力感来源于家庭环境的排挤和压迫,以及在家庭结构和互动中的负面经验。另外,淑华的社会环境对其提供的帮助和支持也有限。
2.优势视角来看,淑华的资源主要有:
个人资源与缺失:吃苦耐劳,勤劳,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照顾婆婆和女儿,比较有能力;情绪不良、悲观、认命等不良认知。
环境资源与缺陷:环境的缺失,家庭关系不良,同辈支持不足,妇联和派出所认知不足、帮助有限等。
3.介入策略
个人层面:情绪疏导,改变认知,优势视角重建自信,重新规划人生,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家庭治疗。
小组层面:妇女发展小组,支持小组,共同发展等。
社区层面: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争取资源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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