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美法系国家融合趋势。
第1题:
简述英美法系国家融合趋势。
英美法系国家的融合方式主要有:
1、顺序递进方式结合。即在双方的鉴定结论发生冲突且难以采信时才有司法官重新启动司法鉴定;
2、潜在弥补方式结合,即司法官在当事人草率行使选任权的时候才主动介入。
第2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公私法界限
B.在法院的设置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轨制,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双轨制
C.大陆法系行政法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审判的主要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典
D.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第3题:
相对来说,()一般采用审慎监管模式,()一般采用数量限制监管模式。
A、英美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大陆法系国家
B、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
C、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
D、大陆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英美法系国家
第4题:
第5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是对抗式的,中法官居中裁判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盛行陪审团制度。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6题:
下列选项中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说法,不成立的是()
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虽然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但现代英美法系也开始使用这种分类
B.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两大法律部门,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宪法、刑法、行政法和民法、商法
C.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虽然仍然存在明显差别,它们的法律制度也出现了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
D.欧盟各国的法律,突出体现了两大法系的冲突和协调
第7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B.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一般采用审讯方式,奉行干涉主义
C.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
D.英美法系法院有司法审查权
第8题:
简述英美法系证明标准。
(一)排除合理怀疑是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使用的法定证明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公诉方必须在法庭上运用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罪行。
只要公诉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成都,或者说裁判者对被告人有罪的郑敏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就应该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退订或解释,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
(二)优势证据是指诉讼乙方的证据证明某事实主张为真的可能性大于其为假的可能性。
按照这一标准,法官或陪审团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乙方主张的案件事实为真的概率大于另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就应该判前者胜诉。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