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学位制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题目

违反学位制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为了确保我国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维护学业证书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监督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学业证书或者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业证书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983年3月,原国家教委颁发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放学位、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告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学位、学历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通知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印章、印刷企业的管理,对违章、非法承制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从事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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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2)刑事责任,指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2题:

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


参考答案:B

第3题: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登记和征缴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4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正确答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5题:

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纠正错误即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错
解析: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惩罚性措施。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6题:

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错

第7题:

违反会计制度法规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5分)


正确答案:

第8题:

违反排污申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本题答案: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行为有两类,一类为拒报违反行为,另一类为谎报违法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规定时限上报或经催促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1)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4)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谎报违法行为
在排污申报过程中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等不如实申报的行为的,与拒报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一样规定处理。

第9题:

违反学位制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我国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维护学业证书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监督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学业证书或者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业证书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983年3月,原国家教委颁发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放学位、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告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学位、学历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通知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印章、印刷企业的管理,对违章、非法承制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从事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10题:

违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关于违法黑火药、烟火花、引火线安全管理制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必须对其加强管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企业不愿发生的,只要不是企业因为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的丢失,企业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有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如果企业放任不管,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就会影响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增加公共安全隐患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物品的难度。所以,对于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此处所讲的及时报告,是指有关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的第一时间内无延迟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对于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最主要的就是及时追缴丢失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使其处于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之外。因此,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采取行动进行追缴,以保障公共安全。对于追缴的有关物品,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有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行为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上述行为的决策过程中,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