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题目

如何理解我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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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答案:
解析:
国家的任何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而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来讲,我国宪法也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由上可见,我国宪法相比较于其他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第2题:

如何理解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
一、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坚持多渠道。
多渠道,即办园途径的多渠道,而不是单一渠道,不仅地方政府要举办,更主要的是动员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群众团体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来兴办;不仅要有全民性质的以及大量集体性质的幼儿园,还可以有个人办的个体幼儿园。
1、对这一方针的理解,首先要从国情出发。
2、从我国幼儿教育的性质来看,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幼教机构担负着保教结合、教育幼儿和服务家长的双重任务。
3、从我国幼教事业发展50年的历程来看,我国幼教事业发展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注重依据各地实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幼教机构和组织。
二、幼儿教育的组织形式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幼儿教育发展受经济、文化等要素的制约。幼儿教育要适应多种需要,要将办教育的形式与渠道途径综合起来加以考虑,拓宽幼教事业发展的空间,扩大受教育范围,为更多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实现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3题:

《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多处提及“语文素养”问题,如何理解“语文素养”的内涵?


正确答案:
《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提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这一理念是语文教育教学改革深化的产物。提高学生语文素养,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将成为广大语文教育工作者不懈的追求。语文素养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以语文知识(字词句篇)为基础,以语文能力(识字、写字、阅读、习作、口语交际)为核心,是语文能力和语文知识、语言积累(文化底蕴)、情感态度、审美情趣、思维道德、思想品质、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的融合。这种素养不仅表现为有较强的阅读、习作、口语交际的能力,而且也表现为有较强的综合运用能力    在生活中运用语文的能力以及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第4题:

如何理解义务教育体育课程领域的目标?


正确答案: (1)运动参与目标
(2)运动技能目标
(3)身体健康目标
(4)心理健康目标
(5)社会适应目标

第5题:

灭火战术指导思想的内容是什么?是如何理解的。


正确答案:灭火战术指导思想的内容: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理解: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是灭火战斗的总的要求,应贯彻于灭火战斗的始终,集中兵力是打歼灭战的先决条件,打歼灭战是集中兵力的实质与目的。“救人第一”,即在扑救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中,拯救生命和疏散人员是优先考虑。“准确、迅速”,即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以充分的准备,以准确迅速的战斗行动和有效措施制止火势蔓延,达到与火灾蔓延争时间,抢速度,消灭火灾的目的。“集中兵力”,指在灭火战斗中集中兵力于火场,集中兵力于火场主要方面,使灭火力量与火势对比形成优势,保证有足够的灭火力量来控制火势,消灭火灾。“打歼灭战”,就是集中兵力,抓住有利战机,根据火场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战术,对火势实施有效控制,包围火点,准确迅速,在短时间内夺取灭火战斗的胜利。

第6题:

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思想地位?
党的十八大认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全面、系统、深刻地理解和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理论体系,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个理论体系,所包含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对于今后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具有指导意义,它将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过程,适用于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的根本指针。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

第7题:

如何理解我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素质,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对我国义务教育的这一指导思想,应做以下理解:所谓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国情,借鉴国际教育发展的经验,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以及受教育者发展的需要,为实现教育目的而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或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首先指明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确立了教育的社会功能;其次,明确提出了教育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再次,指出了实现教育某地的基本途径,即“必须与劳动生产相结合”。这一方针,对全国各级各类教育都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在义务教育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我国的义务教育既坚持义务教育的年限教育,更注重义务教育的质量。义务教育的质量,首先是全面发展的质量,即在德、智、体全方面发展的质量。其次是指全体学生的质量,也就是要面向全体的适龄儿童、少年。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是义务教育的一项积极任务,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
“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使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为贯彻这一宗旨,完成这一根本任务,我们已经开始实施了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8题:

如何理解《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的“综合·探索”学习领域


答案:
解析:
“综合,探索”学习领域是指通过综合性的美术活动,引导学生主动探索、研究、创造以及综合解决问题的学习领域。它分为三个层次:(1)融美术各学习区域(“造型·表现’’“设计·应用”和“欣赏·评述”)为一体;(2)美术与其他学科相综合;(3)美术与现实社会相联系。三个层次之间又有着不同程度的交叉或重叠。
“综合,探索”学习领域的教学需要教师改变思维定势,寻找美术各门类、美术与其他学科、美术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衔接点,设计出丰富多彩并突出美术学科特点的“综合·探索”学习领域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以学生为主体的研讨和探索,引导学生积极探索美术与其他学科、美术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跨学科学习活动。

第9题: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的含义?


正确答案: 政体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亦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10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并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羵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的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竟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爱处罚的除外。”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