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1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
A、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学习期限;
B、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和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包括继父母)或监护人的义务;
C、社会和国家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D、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及有关法律规定。
第2题:
第3题:
简析影响儿童发展的诸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第4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儿童、少年()
第5题:
简析刺与咨的关系。
“刺”、“咨”是同一用途的同源公文,因一音之转,而在先后相连缀的不同时期成为两个文种。具体而言,唐朝法定的平行公文是“刺”;后世改刺为咨。到了宋带,刺作为平行公文的作用被“咨”取代。
略
第6题:
哪些人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7题:
简析调研报告各要素的关系。
调研报告的基本要素是调查、研究、报告。其中,调查是是依据和基础,是手段,研究是分析和综合,是目的,报告是反映和体现,是结果。
略
第8题:
简析完全竞争厂商的需求曲线、平均收益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的特征及关系。
(1)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完全竞争厂商得需求曲线是一条由既定市场价格水平处罚的水平线。
(2)厂商的需求曲线取决于需求曲线的特征。完全竞争厂商的水平的需求曲线表示,在每一个销售量上,厂商的销售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厂商的品均收益等于边际收益且等于市场价格。
(3)完全竞争厂商的平均收益曲线、边际收益曲线和需求曲线三条线重叠,它们都用同一条有既定价格水平出发的水平线来表示。
第9题:
简析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问题是义务教育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在对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在法律体系中属于义务范畴;
第二,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同时又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综合体;
第三,认为义务教育是属于权利的范畴,是公民为发展自己的个性、获得足够的自由空间而享有的隶属公民受教育权下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历史发展看,最初人们普遍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后来人们又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受教育者应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目前人们已经认识到义务教育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公民充分发展其个性、才智、能力而由适龄公民所享有的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国际比较来看,多数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日本、朝鲜、韩国等属于这种事例;少数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利比亚等属于这种事例;极少数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应履行的一项义务,俄罗斯、泰国等属于这种事例。总之,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国际上对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存在三种观念:
①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②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
③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略
第10题:
《标准1》中所指出的义务教育阶段中的“四能”具体是析问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