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50岁,几年前因入室盗窃被判入狱,现在弄满释放,由于有前科,找工作十分困难,周围人也不愿意与他接触,家里人也不能原谅他,无奈之下,严某为了维持生计摆了一个杂货摊,后因生意惨淡无法维持。社区居委会了解到严()。A、收集详细资料,确定严某的问题和困难B、舒缓情绪,建立信心,帮助严某寻找一份工作C、与严某建立良好关系,在最大限度上尊重他的决定D、对严某进行思想教育,使其真正改过自新E、介入严某的家庭,通过思想和情绪的疏导,使家人逐渐接纳严某

题目

严某,50岁,几年前因入室盗窃被判入狱,现在弄满释放,由于有前科,找工作十分困难,周围人也不愿意与他接触,家里人也不能原谅他,无奈之下,严某为了维持生计摆了一个杂货摊,后因生意惨淡无法维持。社区居委会了解到严()。

  • A、收集详细资料,确定严某的问题和困难
  • B、舒缓情绪,建立信心,帮助严某寻找一份工作
  • C、与严某建立良好关系,在最大限度上尊重他的决定
  • D、对严某进行思想教育,使其真正改过自新
  • E、介入严某的家庭,通过思想和情绪的疏导,使家人逐渐接纳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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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养老院的社会工作者小王在与孤寡老人严大爷谈话中得知他有自杀念头,面对这种危机情况,小李应当( )。

A.根据保护隐私原则,为严大爷保守秘密

B.根据案主自决原则,不对严大爷的自杀企图进行干预

C.与严大爷面谈,了解他目前的苦恼和生活状况

D.劝说严大爷打消自杀的念头

E.通过养老院等有关部门采取特殊监护措施


正确答案:CDE

第2题:

2005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哟,哎哟”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请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


参考答案:(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3题:

严某因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被工商局处以罚款10万元,严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严某死亡。下列可以严某名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的是()

A、李某,严某的舅舅

B、张某,严某的外甥女

C、刘某,一直由严某抚养的继子

D、赵某,严某自幼被他人收养的女儿


参考答案:C

第4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在成立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可能在个别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当即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并非法定证明文件,更非唯一文件,所以出资证明书遗失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不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故B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上只需要记载严某的姓名与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股东名册上才需要记载所有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无有价证券表彰权利、交易流通的功能,因而并非有价证券,故D项错误。

第5题:

范某曾因欺诈被判入狱,服刑期满后,决心痛改前非,积极到社会上找工作,但是因有犯罪前科,找工作屡屡失败。此时虽得到家人的谅解,但却受到周围人的排斥,想做生意他又没有钱,于是只能到小区门口摆了个杂货摊以维持生计,但终因生意惨淡无法继续维持。面对范某的情况,社会工作者如果介入,可以采取的策略有( )。

A.对范某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改过自新

B.收集详细资料,确定范某的问题和困难

C.舒缓情绪,建立信心,帮助范某寻找一份工作

D.与范某建立良好关系,在最大限度上尊重他的决定

E.介入范某的家庭,通过思想和情绪的疏导,使其家人逐渐接纳范某


正确答案:BCDE
在本案例中,范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受家庭及社会的排斥、就业困难、缺乏社会适应能力等。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从这些方面着手,介入此案。由此可见,A项不正确。

第6题:

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2006年,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数量剧减,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某外资企业欠严某2006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还清。2006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2006年12月,严某等拿着欠条向企业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奖金。严某等人拿着"巨资欠条"诉诸法院,法院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企业领导对严某等人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4至10月的工资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了,你们不要再告了,等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就把工资补发给你们。"问题:请根据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分析严某等人是否可以获得司法救济。


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解释自 2006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在本案中, 严某所持 10 月至 12 月的欠条因适用解释二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而 4 月至 10 月的欠条不适用解释二的规定。

第7题:

某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严某,2004年年底下乡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发现该乡的一个村流行性感冒流行,于是严某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了报告,严某进行疫情报告应遵循的原则是 ( )。


正确答案:C

第8题:

严某打算开一家餐厅,并即开始着手选址、装修、聘请人手、进行培训等工作。同时向工商局提交了申办营业执照的申请,后有朋友告知还须申请卫生许可证,严某便按照要求,向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但迟迟没有回复,而与他同期提交申请的张某早已拿到卫生许可证。严某向其打听,方知卫生局已经将卫生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委托给了某卫生防疫站。严某便重新向卫生防疫站提出申请。而工商局在审查严某申请的过程中,发现严某的餐厅坐落在居民楼下,附近居民甚众。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卫生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如何更正?

2.假设有居民王某、刘某住在严某打算开办的餐厅隔壁,认为其餐厅将会导致噪音、油烟、污染物等,干扰他们的日常生活。请问他们有什么权利,应如何主张?

3.卫生防疫站通过调查,觉得严某拟建的餐厅有卫生不合格之虞。在卫生防疫站正式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之前,严某应如何申请救济?

4.如果卫生防疫站经过调查,正式对严某作出不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严某不服,打算提起诉讼,该以谁为被告?理由何在?

5.如果严某不打算提起诉讼,想请求复议,该向谁提起?


正确答案:

1.卫生局的做法不正确。如卫生局已经将权限委托给卫生防疫站,应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将严某的申请材料直接转交给卫生防疫站。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结合本案分析,卫生局将本属于自己的职权委托给卫生防疫站后,应履行告知义务或转交义务,以使相对人严某的申请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否则,卫生局的懈怠即构成了一种不作为,是对自己本该履行的义务的违反。
2.王某、刘某若认为严某开办餐厅将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可以向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主张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结合本案分析,王某、刘某认为严某的餐厅将会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工商局颁发给严某营业执照的行为直接关系了他们的重大利益,王某、刘某也成为了工商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工商局应当告知他们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而且工商局也应当同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王某、刘某的意见,并且在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时候参考该意见。
3.严某可以申请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举行听证;该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制度是一项符合民主、公正、公开要求的制度,它保证公民在可能遭到行政机关作出对其不利决定时,有权通过听证制度进行陈述和申辩。
结合本案分析,工商局不拟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与申请人严某利害关系甚巨,所以在作出这一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申请人严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严某也可以主动要求。
4.严某应该以卫生局作为被告,来提起诉讼。本案是严某认为卫生防疫站的不予颁发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是受卫生局委托行使相关职权,其行为的后果属于委托机关卫生局,在诉讼中也由卫生局作为被告来参与诉讼法律关系。
5.严某申请复议,应该向所在卫生局的人民政府或卫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受托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机关,防疫站颁发许可证的行为的效果归属于卫生局。如要对该行为提出复议,则等同于对卫生局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别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本题中严某如请求复议,该向卫生局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

第9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A项:《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若公司没有成立,仍不能签发出资证明书。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遗失出资证明书,并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B项正确。
C项: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记载的也是该出资股东的姓名和出资额,而不包括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C项错误。
D项: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券的凭证。公司向股东签发证明其出资及对公司享有股权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有价证券。D项错误。

第10题:

某养老院的社会工作者小王在与孤寡老人严大爷谈话中得知他有自杀念头,面对这种危机情况,小李应当()。

A:根据保护隐私原则,为严大爷保守秘密
B:根据案主自决原则,不对严大爷的自杀企图进行干预
C:与严大爷面谈,了解他目前的苦恼和生活状况
D:劝说严大爷打消自杀的念头
E:通过养老院等有关部门采取特殊监护措施

答案:C,D,E
解析:
社会工作是在一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下,根据专业价值观念、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人或群体走出困境的职业活动。在社会工作领域,未经同意社会工作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严大爷要自杀的信息属特殊情况,需告知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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