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德国人和奥地利人共同的特点。

题目

试述德国人和奥地利人共同的特点。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刑法的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

(1)抛弃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主张如果某种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处罚的,法官就可以使用类推的原则,承认法官在审判中高于立法者的地位;
(2)用“意思刑法”(危险刑法)代替“结果刑法”(侵害刑法);认为刑法惩罚的对象不一定要有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只要有犯罪的意图、思想就要受到惩罚;
(3)贯彻反动的种族主义;
(4)刑罚残酷;法西斯刑法恢复了中世纪的野蛮刑罚――去势,并使获得广泛的运用。


第2题:

谈谈奥地利人动物崇拜的特点。
(1)奥地利人认为上帝最宠爱的动物是马,马力大无比,可以驱鬼。
(2)龙的血法力无边,包治百病,消灾去难。
(3)蛇能给人类带来幸福。
(4)狗和猫可以辟邪。

第3题:

试述β受体阻滞药的药理作用和临床应用的共同特点。


正确答案:药理作用:①β受体阻滞作用:阻滞心肌β1受体,可使心率减慢,心肌收缩力减弱,心排血量减少,心肌托氧量下降;阻滞支气管平滑肌上的β2受体,增加呼吸道阻力,可诱发或加剧支气管哮喘。②代谢:可抑制交感神经兴奋所引起的脂肪分解,部分拮抗肾上腺素的升高血糖作用,可掩盖低血糖症状。③肾素:抑制肾素的释放。④内在拟交感作用。⑤膜稳定作用。临床应用:①心律失常,对多种原因引起的快速型心律失常有效。②高血压。③心绞痛和心肌梗死。④尚用于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偏头痛。⑤也可用于青光眼,降低眼内压。

第4题:

试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一)社会互助。
(二)社会责任。
(三)现收现付。
(四)收费筹资。
(五)全员保障。
(六)全面保障。
(七)保障给付上的基本保证和有限差别。
(八)管理体制上的社会化管理、自主管理和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

第5题:

何谓基因突变?试述其共同特点。


正确答案: 基因突变:指生物体内遗传物质的分子结构突然发生可遗传的变化。共同特点:不对应性:突变的性状与引起突变的原因无直接的对应关系;自发性:各种性状的突变可自发产生;稀有性:突变率是极低的;独立性:突变的发生一般是独立的;诱变性:诱变剂可提高突变率;稳定性:突变是可遗传的;可逆性:任何性状既可发生正向突变也可回复突变。

第6题:

试述德国人和奥地利人共同的特点。
(1)讲究秩序。这两个民族的秩序感非常强,大到国家、社会、小到单位、家庭,他们把一切都安排的井然有序。整个社会生活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公民在不同地方的不同岗位上都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2)严肃沉稳。在社交场合,他们大多显得沉默寡言、不苟言笑、缺乏热情,即使在娱乐场所也很难做到忘我纵情,彻底放松,在工作中更是一丝不苟。
(3)勤劳顽强。他们对待工作和享受的态度是:只有辛勤劳动后才有权力享受生活。
(4)准时高效。他能够们时间挂念强,办事效率高。准时高效是日常生活和各行各业都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7题:

试述1900年德国民主法典的基本特点。


正确答案: 德国民法典是在和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时代制定的,把近代民法推向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它的特点是:①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主要表现在所有权上;②系统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身雇佣的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席地位;③规定了较多的一般条款,以适应发展需要;④以科学、严谨著称,但过于艰深难以掌握。

第8题:

试述当代各国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的共同特点。


参考答案:

当代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特点:
1、重视校长管理学校的重要作用(校长负责制);
2、吸收校内与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管理;
3、实行个人负责与集体管理相结合原则,通过立法、完善、健全管理体制;
4、加强正规学校与非正规教育的管理,使两者在提高国民素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9题:

试述《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主要内容:1871年德国统一后,帝国宪法明确规定制定国家统一民法典的权利属于帝国中央,从而为统一的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宪法依据。自1874年帝国联邦议会成立法典编纂委员会伊始,历时22年,民法典在1896年由帝国国会通过,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学说汇纂》为蓝本加以编纂,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5编,共2385条,规模庞大。
民法典的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重新诠释和发展了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
2、法典对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正在兴起的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确认。
3、民法典保留了较多封建残余。
4、民法典包含了众多的一般条款。
5、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堪称经典。创立了五编制的结构体例。
历史地位:1900年的民法典是德国第一步资产阶级民法典,对德国统一法制作用巨大,并称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同时,它也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对现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影响最为广泛的一部民法典。

第10题:

试述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正确答案: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或者有独立请求权,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讼标的或者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
(2)诉的合并性质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与本诉的合并;而必要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则是诉的主体合并。
(3)参加诉讼的时间、方式不同。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共同诉讼人则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共同起诉,共同应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申请或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而普通共同诉讼人不愿共同起诉、应诉的,则应分别受理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