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近因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题目

确定近因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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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确定代位求偿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代位求偿是损害补偿原则的补充。当存在肇事方责任时,如果按照损害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获取赔偿。如果按照民法,作为受害方也再可以获得赔偿。代位求偿原则意义:为充分贯彻损害补偿原则精神,避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保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性,肇事方不能因受害方有保险赔偿而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2题: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下关于近因原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引发保险事故最初的原因即为近因

B、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即在空间和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C、如果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此原因必为近因

D、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有多种,则必有一种原因归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


正确答案:C

第3题: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可保利益原则

B.最大诚信原则

C.近因原则

D.损失补偿原则


答案:ABCD

第4题:

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根据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则。 ( )


答案:对
解析:

第5题:

近因原则的意义是()?

A、解决人身保险活动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

B、有助于合理确定保险责任

C、防止道德风险、避免赌博行为

D、避免被保人因保险理赔获利


参考答案:B

第6题:

保险的一般原则是( )。

A.公平原则、可保利益的原则、近因原则、公正原则

B.诚信原则、公正原则、近因原则、惩治原则

C.诚信原则、奖罚分明原则、近因原则、惩治原则

D.诚信原则、可保利益的原则、近因原则、比例分摊原则


正确答案:D

第7题:

下列关于近因原则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近因是对损害发生具有决定作用的原因

B、近因是对损害的发生起有效作用的原因

C、确定保险事故原因和保险赔偿责任需遵循近因原则

D、近因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结果


正确答案:D

第8题: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

A、唯一原则

B、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B

第9题:

下列关于近因原则的描述正确的有( )。

A.确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B.近因原则是指对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C.如果近因属于被保危险,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D.如果近因属于非保危险,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如果损失由一个原因造成,该原因就是近因

答案:A,B,D,E
解析:
近因,是指对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第10题:

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近因原则?


正确答案: (1)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在实践中,近因原则的应用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单一原因致损。单一原因直接造成损失的情况比较多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简单,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没有延续的因果关系链,此时该单一的原因就是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原因或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在船舶保险中,船舶因意外触礁而沉没,触礁即为船舶沉没致损的近因,由于触礁属于船舶保险承保风险,故保险人对船舶沉没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同时发生作用,是指无法严格区分不同原因在发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由于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有效的影响,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对所有承保危险引起的损失均需负责,但对不保风险和除外风险所致的损失不需负责。当各个原因所致的损失无法划分时,如果数个原因之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予以负责,即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如果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对损失全都不予负责,即除外风险优于承保风险。 
第三,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致损。有些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险事故先后连续发生作用造成损失;由于各原因依次发生,在时间上可进行明显的区别,而且持续不断,前后因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此时,最先发生并导致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第四,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造成损失,是指造成损失的各原因之间在发生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但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数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即它们均为近因,此种情形下,判定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与数个原因同时致损基本一致;如果新出现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发生的原因就被新的原因所取代,可以不予考虑。此时,新的原因即为近因,当其为承保风险时,保险人对损失承担责任;当其为除外风险时,保险人对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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