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A商厦开出一张由甲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电器公司支付货款,票面金额5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B电器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用于进货。2008年10月15日,持票人C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月18日甲银行向C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商厦求偿票款。但此时A商厦亏损累累,无力偿付票款,于是甲银行凭票向C公司追索,要求C公司归还票款。甲银行是否有权向C公司进行追索,要求C公司归还票款?

题目

2008年4月11日,A商厦开出一张由甲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电器公司支付货款,票面金额5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B电器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用于进货。2008年10月15日,持票人C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月18日甲银行向C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商厦求偿票款。但此时A商厦亏损累累,无力偿付票款,于是甲银行凭票向C公司追索,要求C公司归还票款。甲银行是否有权向C公司进行追索,要求C公司归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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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A电器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向B银行借贷人民币本息共1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6年3月1日,因种种原因而逾期未归还。2006年3月10日,A电器公司向B银行提示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副本,该汇票的出票人为C进出口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均为B银行,收款人为D公司,被背书人为A电器公司,到期日为同年3月9日,金额为100万元。A电气公司以持票人身份尝试请求B银行将票款兑付后划入H公司账户,归还该公司货款,至于欠B银行的贷款则推迟几天再归还。B银行对A电器公司称:“本行应凭票支付贵公司100万元,而贵公司亦欠本行100万元贷款未还,故本行不仅不必另行支付该汇票票款给贵公司,而且在结算后有权要求贵公司交出汇票的正本。”A公司见状便赶忙收回汇票副本,转而向C进出口公司索要票款,未果。于是,3月29日,A公司干脆直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了事。

要求:(1)试判断B银行的主张能否成立。

(2)试判断C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向A电器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

(3)试说明A公司背书的性质,并判断H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1)B银行的主张可以成立。理由主要有二:其一B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A公司进行票据抗辩;其二B银行主张自己的票据债务与A公司贷款债务抵销票据债务因而得到履行A公司自然有返还票据正本的义务。 (2)C公司作为出票人是第二债务人。现付款人B银行并非绝对付款只是主张抗辩和债务抵销。因A公司为逃避到期债务而不向付款人正式提示付款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故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A公司的背书属于期后背书因为3月29日早已经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期后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此H公司对A公司享有票据权利(追索权)。
(1)B银行的主张可以成立。理由主要有二:其一,B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A公司,进行票据抗辩;其二,B银行主张自己的票据债务与A公司贷款债务抵销,票据债务因而得到履行,A公司自然有返还票据正本的义务。 (2)C公司作为出票人是第二债务人。现付款人B银行并非绝对付款,只是主张抗辩和债务抵销。因A公司为逃避到期债务而不向付款人正式提示付款,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故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A公司的背书属于期后背书,因为3月29日早已经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期后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此H公司对A公司享有票据权利(追索权)。

第2题:

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向自己的开户银行A银行申请承兑,A银行担心甲公司到期无法交足票款,于是要求甲公司在其开立的汇票账户中存、人50%的保证金,并在票面上用红色加粗字体注明“甲公司存足票款后支付”。票据到期,甲公司未能存足票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持票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B.持票人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有权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无权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AD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在此情形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朱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

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78.答案: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4题: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05年10月30日,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于2005年9月1日因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陈某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陈某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后向银行提示付款,但要证明自己取得汇票的途径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付款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丢失,乙公司于2005年4月1日通知银行挂失止付时,银行告知已向持票人付款,银行应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向丙公司支付了汇票金额,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的保证责任、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均解除
D: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承兑,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乙公司由于接到央行指示,都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乙公司3日后再提示付款,银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
依《票据法》第31条,A选项中陈某因继承取得汇票,陈某依法举证后,享有汇票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依《票据法》第58条,B选项中付款行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给失票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C选项正确。《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D选项不正确。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一套,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拒绝承兑,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甲公司发现汇票上自己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仍然向乙公司支付了汇票金额及其利息,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的行为是行使付款请求权
B:银行拒绝承兑,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的行为是行使付款请求权
C:甲公司发现自己未在汇票上签章,仍然向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其利息的行为是承担票据责任
D:如果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银行必须向持票人付款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中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是要求银行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不是要求银行付款,不是行使付款请求权。B选项中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要求其前手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的行为是行使追索权的行为,不是行使付款请求权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甲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汇票无效,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的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是承担票据责任的行为。《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人承兑的法律效果是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给合法的持票人,而不是只要是持票人,银行都要对其付款。

第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第7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8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依据双方约定,2006年5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乙公司于7月8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余款。5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6月10日,乙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人Y拒绝付款。乙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遂向甲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甲公司重新出票后,乙公司方获付款。7月8日,乙公司按时交货。7月12日,甲公司将从丙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7月13日,乙公司因偿还债务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7月15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为伪劣产品,遂即通知付款人w拒绝向上述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付款。丁公司于7月16日向付款人w提示该汇票请示付款时,付款人w遂拒绝了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对于本案的判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付款人Y有权拒绝向乙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

B.付款人Y无权拒绝向乙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

C.付款人w有权拒绝向丁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

D.付款人w无权拒绝向丁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


正确答案:AD
【考点】支票的付款日期;付款人、持票人的付款责任;汇票的抗辩
    【解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1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3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持票人乙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间已超过10日。因此,付款人Y可以拒绝向乙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故A正确,B错误。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只有持有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而丁公司既与甲公司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又与付款人w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付款人不得拒绝向丁公司支付其提示的票款。故C错误,D正确

第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
依《票据法》第33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再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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