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质给乙以担保债权,后来得知乙很不爱惜电脑,则甲有权怎么办?()
第1题: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电脑
B、甲可要求丙返还电脑
C、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D、乙丙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第2题:
甲需要一台电脑,便到乙电脑城购买。由于乙电脑城暂时缺货,甲便先向乙电脑城预付了电脑款2000元,商定两天后来取货。甲回到家,发现一远房亲戚来家做客,并带给自己一台电脑。甲便决定不再从乙电脑城买电脑。第二天,在甲前往乙电脑城要求退款的途中,丙违章开车,将甲撞死。
请问:
(1)在本案中,有哪些民事法律事实?
(2)分析这些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
民事法律事实必然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可以将题目中发生的事和作出的行为一一列举,然后找出符合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最后再从中选出民事法律行为。
(1)在本案中,存在如下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甲乙之间买卖电脑合同法律关系;第二,甲的亲戚赠与甲电脑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丙将甲撞死的侵权法律关系。
(2)在这些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甲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以及甲的亲戚和甲的赠与合同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的是丙将甲撞死的侵权行为。
第3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第4题:
甲以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于乙,同时约定由甲代为保管。根据规定,该质押合同应认定为尚未生效。( )
本题考核质押合同的生效。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出质人并未将质物移交于债权人占有,仍由自己保管。因此,该质押合同应认定为尚未生效。
第5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将自己的电脑出质给乙,电脑有严重的缺陷,甲没有告知乙。乙在接受该质物时,知道电脑有很严重的缺陷仍然接受。此时当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时,质物因严重缺陷无法变卖清偿债务的责任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和乙分担
D.甲乙均不承担
第6题:
甲与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两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问:
(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案中:
(1)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丁能够取得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因为丁对于上述情节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并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本题主要考查无效民事行为的知识和有关代理的知识。对本案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对乙方行为的本质的认识:
首先,我们应认识到乙、甲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保管人和代理人的乙,对被代理人甲负有忠实和注意义务,在其从事代理行为时,应从甲的利益出发,尽到适当的注意,处理好甲委托的事务。
其次,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除特殊情况外,民法禁止代理人的自己代理行为和双方代理行为,同时民法也禁止代理人的懈怠和诈害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的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诈害被代理人甲方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有关:“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代理人乙和第三人丙对被代理人甲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再次,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丙并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应向甲返还。但其向丁转让电脑的行为,因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并通过支付合理对价的方式占有了电脑,根据民法中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丁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而获得电脑的所有权。至于甲的损失则由乙、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提示:
(1)注意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理解。
(2)注意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无效免责条款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3)注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实践中购买赃物等不同的法律效果
第7题:
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质给乙以担保债权,后来得知乙很不爱惜电脑,则甲有权怎么办?()
A.要求乙妥善保管
B.要求将电脑提存
C.要求提前清偿债权以返还质物
D.若电脑毁损,则要求乙赔偿
第8题:
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9题:
甲、乙系同事,甲出资3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6个月后,甲发现电脑不见了,乙告知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但实际情形是,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6000元.后因乙到期无力还款,丙以65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丙对乙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甲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丁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第10题:
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质押给乙。下列何种情况,质押权不能设立?( ) A.甲乙约定电脑由甲代为保管 B.甲将电脑让乙搬走3天后,乙又将电脑送还给甲 C.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乙继续占有电脑 D.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第三人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丙继续占有电脑,甲要求丙租期届满后返还电脑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