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

题目

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

  •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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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

A、不再

B、应予


参考答案:B

第2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正确的是()

A.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政府民政部门请求中止其探望权

B.对于探望子女的形式、时间、地点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书面约定

C.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政府民政部门请求终止其探望权

D.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只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其探望权


参考答案:B

第3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A.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拒绝

B.不利于原配偶工作生活的

C.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


参考答案:C

第4题:

关于探望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属于任意性的权利和义务

B.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C.探望权是父母子女之间身份权的一种表现


参考答案:A

第5题:

试论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参考答案:

关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规定,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l7条实际上承认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l7条规定夫妻有生育权,并完善了有关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的立法。
(1)夫妻姓名权
(2)夫妻人身自由权
(3)家事代理权
(4)婚姻住所决定权
(5)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6)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6题:

婚姻法对于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


第7题:

论述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参考答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具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权利。由此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在立法上肯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对婚姻当事人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的救济手段,具有三方面功能。第一,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损害的权益因得到救济而恢复。第二,慰抚受害人的精神。法律强制过错方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它体现了婚姻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是与非,体现了对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无端受损的同情和对其遵守法律要求的行为的肯定和尊重,这无疑是对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种有力安慰,能适度减轻受害人的痛苦。第三,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
婚姻法修正案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需要。建立离婚损害赔偿,是新形势下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依法追究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婚姻法原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体现对过错方行为的惩罚。但是在共同财产不多甚至没有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无法实际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方以公平合理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只有离婚损害赔偿,才能使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得到救济,非法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有五种:第一,夫妻一方重婚。第二,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第三,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第四,夫妻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第五,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或者夫妻双方均无过错,就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虽有重大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业已得到另一方的原谅;宽恕,离婚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引起的,另一方依法也不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离婚程序中,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8题:

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B、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阻止另一方来探望

C、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应当尊重另一方的抚养权,不应在孩子面前说另一方的坏话

D、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应当给予协助,不能擅自以种种借口取消探望


参考答案:B

第9题:

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小丽。2004年12月张某去世,小丽随王某生活。王某不允许小丽与祖父母见面,小丽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但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故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是“基本法律” B.“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属于命令性规则 C.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一种外部证成 D.法官的判决考虑到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要求


正确答案:AD
暂无

第10题: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探望权的行使须以支付必要的抚育费为前提条件
B.互通电话属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之一
C.子女成年的,探望权消灭
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答案:A
解析:
【精解】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接待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的行使不以支付必要的抚育费为前提条件,故A项错误。探望权包括直接见面,短期的共同生活,临时性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探望权因未成年人死亡、子女成年和探望权人死亡等而消灭。中止探望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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