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

题目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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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参考答案:

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第2题:

刘升与王强的代理合同于6月2日结束,6月4日刘升以王强的名义与牛雨签订了一份买卖光碟的合同,在此情形下,( )

A.合同无效

B.王强可追认该合同,从而承受该合同的权利义务

C.王强不追认该合同时,应由刘升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

D.牛雨可催告王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王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E.王强追认合同,应由刘升和王强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


正确答案:BCD

第3题:

王某(女)与刘某(男)2006年1月在甲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甲市B区居住。2007年7月,王某、刘某离开住所地外出谋生,王某去往南方,刘某去往北方,分居异地,各自打工,但都没有经常居住地。2009年10月,王某起诉刘某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王某起诉时刘某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D.王某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38.答案: D 考点:地域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双方都没有经常居住地,应当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应选D项。

第4题:

刘林将其电动车一辆出质给王芳,以担保2000元借款。王芳家里地方狭小,不久后又将电动车返还给了刘林,让刘林代为保管。后来王芳主张对该车的质权,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芳曾经占有过质物,质押合法存在
B:王芳已经不再占有质物,故质权已经不复存在
C:王芳无权要求刘林以该电动车变价清偿债务
D:若刘林还存在其他债务,王芳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答案:A
解析:
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质权人不再占有质物,或者丧失占有,则质权将不复存在。

第5题:

某次认知能力测试,刘强得了 118分,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张华和刘强得分之和大于 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此次测试120分以上为优秀,五人之中有两人 没有达到优秀。
以下哪项由高到低的排列符合题干的信息?

A.张华、王丽、周梅、蒋明、刘强
B.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
C.张华、蒋明、刘强、王丽、周梅
D.蒋明、张华、王丽、刘强、周梅

答案:B
解析:
由题干信息得,①刘强得118分;②蒋明>王丽;③张华+刘强〉蒋明+王丽;④刘强>周梅; ⑤两人分数小于120分,三人分数在120分以上。
由①④⑤得,刘强〉周梅,且分数都小于120分,而蒋明、张华、王丽分数都在120分以上,排除A、C;又由③ 得,张华分数最高,再由②得,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即B项D故答案选B。

第6题:

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王强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刘芳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做生意而借贷,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刘芳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为履行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7题:

王强在游乐园陪女儿玩耍时不慎丢失了一块手表,游乐园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强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售商店出售。陈勇从寄卖商店购得手表后,将其送给了女友芳芳。芳芳在一次旅游中该手表被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过的工人刘杰。这块表应归下列谁所有?( ) A.王强所有 B.陈勇所有 C.芳芳所有D.刘杰所有


正确答案:C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本题中,手表的原所有人王强的所有权丧失,陈勇已取得手表的所有权。陈勇将其赠与芳芳,芳芳取得该表所有权。手表被小偷偷走,后以低价在路边卖给刘杰,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刘杰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故手表仍归芳芳所有。

第8题:

张强被法院宣告死亡,遗产由其父张老强、其妻王芳、其子张小强分割。后来张老强病故,张小强代位继承了张老强的部分遗产。王芳与刘波再婚后因车祸遇难,刘波与张小强继承了王芳的遗产。现在,张强重薪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假设张强在没有宣告死亡时与王芳的共有财产是12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小强应返还财产50万元

B.张小强应返还财产80万元

C.刘波应返还财产40万元

D.刘波应返还财产10万元


正确答案:AD
「考点」死亡撤销的法律效果
「解析」死亡宣告又称为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原居所一定期间,生死不明,由利害关系人中请,法院依法宣告自然人死亡,以了结其生前的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在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领域内产生了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原来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自然解除;继承开始。但是死亡宣告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当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时,自然推翻法律上的假定,经过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死亡的宣告。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法律效果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关系;一是身份关系。关于财产关系,依《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人身关系,依《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张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张老强,王芳,张小强分割的财产都应该返还。因为王芳再婚,所以虽然撤销了对张强的死亡宣告,不能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所以,张强不能继承王芳的遗产。王芳的财产由刘波和张小强继承。具体计算如下:首先,张强被宣告死亡后。张强和王芳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张强的遗产60万,王芳的个人财产60万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老强、张小强、王芳都是第一顺序人,因此三人各继承张强的遗产20万元。
张老强病故。张小强代位继承20万元。此时,王芳的个人财产=分割的财产60万元+继承的财产20万元。张小强的财产=继承张强的财产20万+代位继承20万。王芳再婚后,因车祸遇难,刘波和张小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其中,对于王芳分割的个人财产60万元继承后,刘波和张小强不应返还张强。对于王芳从张强处继承来的20万元,刘波和张小强继承后,应该返还张强。所以张小强应该返还的财产=自己从张强处继承的20万+代位继承的20万元+从王芳处继承的王芳继承张强的10万元,总共50万元。刘波应该返还的财产=从王芳处继承的王芳继承的张强的10万元。因此返还10万元。

第9题:

刘林将其电动车一辆出质给王芳,以担保2000元借款。王芳家里地方狭小,不久后又将电动车返还给了刘林,让刘林代为保管。后来王芳主张对该车的质权,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王芳曾经占有过质物,质押合法存在
B.王芳已经不再占有质物,故质权已经不复存在
C.王芳无权要求刘林以该电动车变价清偿债务
D.若刘林还存在其他债务,王芳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答案:A
解析:
质权的特点在于要求移转对质物的占有。占有是质权的外部特征。质权的存在必须与占有相伴随,一旦质权人不再占有质物,或者丧失占有,则质权将不复存在。

第10题:

如果王芳考上了研究生并且刘明没有考上研究生,那么李甜一定考不上研究生。 如果以上命题为真,再加上什么前提,可以推出:刘明考上了研究生。

A. 王芳与李甜一同考上了研究生。
B. 王芳与刘明都没有考上研究生。
C. 王芳考上了研究生而刘明没有考上研究生。
D. 王芳没有考上研究生而刘明考上了研究生。

答案:A
解析:
如果那么为充分条件的命题,只有前件真,后件假,整个命题才能为假,只有A项符合要求,故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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