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乙处购买“千里马”牌汽车一辆。购买后不久,甲驾驶该汽车行驶途中,因汽车刹车突然失灵,甲因此受重伤。从债的分类而言,下列关于甲、乙间债务的表述正确的是()。A、意定之债B、法定之债C、财物之债D、单一之债

题目

甲从乙处购买“千里马”牌汽车一辆。购买后不久,甲驾驶该汽车行驶途中,因汽车刹车突然失灵,甲因此受重伤。从债的分类而言,下列关于甲、乙间债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意定之债
  • B、法定之债
  • C、财物之债
  • D、单一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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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百货商店与乙电视机厂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型号电视机器100台。双方之间的债属于:()。

A、约定之债

B、种类物之债

C、单一之债

D、财物之债


参考答案:A,B,C,D

第2题: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关于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E.属于实践合同


正确答案:BCD
[答案] BCD。[解析]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排除E项。(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第3题:

甲、乙二厂与丙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在柴油运到后,甲厂和乙厂按4:6的比例向丙公司付款。该合同之债是( )。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

D.连带之债


正确答案:C
解析: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二人,因此属于多数人之债,而非单一之债;因合同标的物具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因甲乙债务是有份额的,因此属于按份之债,而非连带之债。ABD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

第4题:

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答案:B,C
解析:
甲与农机公司签订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为意定之债,由于债的标的是交付东方红牌拖拉机,故为简单之债。由于债的双方为单一主体,故为单一之债。

第5题: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正确答案:D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一、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A项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B项正确。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单之债,C项正确。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错误。所以,选择D项。

第6题:

甲、乙二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乙合伙购买丙在北京市的两套住房。甲、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之债属于____

A. 单一之债

B. 简单之债

C. 按份之债

D. 选择之债


正确答案:B

第7题: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关于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正确答案:BCD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第8题:

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幢房屋,甲、乙与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一幢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正确答案:BD
[解析]在本案中标的只有一个房屋,构成简单之债;因甲乙合伙购买,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构成连带之债.

第9题: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关于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答案:A
解析: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幢房屋。甲、乙与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一幢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何种类型之债?()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答案:B,D
解析:
债可依据债的标的数量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只有一项标的,甲、乙共同购买一幢房屋即为一标的。甲、乙因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甲、乙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是连带之债,故本题选B、D两项。另外,单一之债双方主体均为一人,不符题意。


甲选择之后,所选择的电脑便由种类物变为特定物,商场必须交付其选择的电脑,而不能以其他电脑代之,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甲已经选定了电脑,但是由于商场还没有将电脑交付给买方,应由商场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电脑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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