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售票员在上班期间的一切侵权行为均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题目

公交公司售票员在上班期间的一切侵权行为均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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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一、(本题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正确答案:
 1. 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第2题:

王某在乘坐公交车去上班途中,公交车司机违章,导致发生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王某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可要求公交公司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C.王某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王某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D

第3题: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正确答案:C
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售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予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4题:

甲乘坐公交车时,公交车与一私家车相撞,甲受伤致残。经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由公交公司司机乙负全部责任。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甲的损失应由乙承担责任
B.甲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C.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中的用人单位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的受伤是因为司机乙执行工作任务引起的,而乙对该交通事故又负全责,那么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司机乙有造成他人权益损伤的加害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出现了甲受伤的损害事实,甲的受伤与乙的交通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乙的用人单位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甲损失的责任。故选A、C、D项。

第5题:

老刘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在急刹车时不慎而被撞在汽车后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为此老刘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老刘得知倘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在征得受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老刘改为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本案属于当事人的变更
B.本案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
C.本案属于原因事实的变更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答案:B
解析:
考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老刘将原来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改为侵权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

第6题: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详解】本案中,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是 特定的对象,即城市公交公司,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 缴交通规费的内容,侵犯了田某、孙某和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 (8)项的规定提起的诉讼,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属 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 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享有原告资格的条件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解释》第12条和《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1) 项规定,享有原告资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本案中,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完 全满足上述要件,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3.【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 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考点】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对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外 部行政行为。本案中,《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城市公交公司 特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田某等三人的公平竞争权,依法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市政 府将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并中止城区 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决定,只是市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部分职能调整,属于人民 政府在所属行政部门之间进行职权分配的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因此 该项请求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7题:

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答案:C
解析: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与公交公司的地位平等,故A项错。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在实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故B项错。
公交公司是法人。《民法总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C项对。
根据《立法法》第82条和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东莞、中山、嘉峪关和三沙)的人民政府制定。某市公交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显然不是地方规章。D项错。

第8题:

某公共汽车(为某公交公司所有)运营过程啭,乘客甲突然中风瘫倒,司机告知其他乘客,要送甲去医院,有事的旅客可下车,但该车线路较偏,车次少,且大雨倾盆,无人下车,于是司机先送甲去医院,再送其他乘客去终点站。乘客乙因为时间延误未赶上火车,损失票款4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公交公司应赔偿乙400元

B.某公交公司无须赔偿乙

C.某公交公司应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D.某公交公司、甲、乙三方共同负担


正确答案:B
「考点」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9题:

甲乘坐公交公司司机乙驾驶的公交车时,公交车与一私家车相撞,甲受伤致残。经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A.甲的损失应由乙承担责任
B.甲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C.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10题:

甲公交公司为履行政府的市民绿色出行政策,在乘客乘坐公交车时给予乘客0.5元/乘次的票价优惠,公交公司因此少收的票款予以补贴。2×18年12月,甲公交公司实际收到乘客票款800万元。同时收到政府按乘次给予的当月车票补贴款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交公司2×18年12月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  )万元。

A.200
B.600
C.1000
D.800

答案:C
解析:
该项业务与甲公交公司服务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提供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故确认营业收入=200+800=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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