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

题目

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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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A.重婚

B.事实婚姻

C.家庭暴力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参考答案:A

第2题:

下列选项中,收养无效的情形包括()

A.某夫妻欲将自己13周岁的女儿丙送养他人,丙强烈反对但仍被送养

B.钟某(男,37周岁,单身,公务员)收养了家境贫困的大哥的5周岁的女儿

C.王某夫妻外出时遇车祸,妻子刘某死亡,王某受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欲将其4周岁的儿子送养,刘某的父母要求由他们来抚养外孙。王某拒绝了刘某父母的要求,将儿子送养他人

D.无子女的某夫妻(均为28周岁)从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名女婴


参考答案:A, C, D

第3题:

前年,王启志(23岁)欲与女友李丽(19岁)结婚,王启志的母亲托人办了结婚证,婚礼得以如期举行。今年年初,王启志突遭车祸死亡,此时,李丽已怀有身孕,两人有存款18000元。王启志的母亲提出与李丽平分存款,李丽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启志的母亲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无效。(1)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为什么?(2)王启志的母亲有无起诉的权利?为什么?(3)王启志死亡时其遗产有多少?如何处理?(4)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5)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李丽与王启志的婚姻是合法有效婚姻,不是无效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说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再是无效婚姻。2王启志的母亲起诉要求确认李丽于王启志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时间,是2008年王启志病逝以后,而此时李丽已年满20周岁,达到了法定结婚的年龄,因此,此时李丽与王启志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2)启志的母亲没有起诉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未达法定婚龄者本人或未达法定婚龄者本人的近亲属。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李丽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该是李丽本人或李丽的近亲属。王母虽然与李丽是婆媳关系,但不是李丽的近亲属,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丽的近亲属应当是李丽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李丽的公婆,所以,王启志的母亲没有起诉宣告李丽与王启志婚姻无效的权利。
(3)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王启志与李丽的存款1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启志的遗产只有9000元。王启志生前未立遗嘱,因此使用法定继承。王启志的法定继承人有李丽、胎儿、王母,每人各得3000元。
(4)如果胎儿出生时是尸体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3000元,由被继承人王启志的继承人李丽、王母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李丽共分得13500元,王母共分得4500元。
(5)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则胎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丽继承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3000元。在这种情况下,李丽共分得15000元,王母共分得3000元。
由此表明,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有效婚姻,王启志的母亲无起诉的权利,王启志与李丽的存款按继承法规定处理。

第4题:

下列对本案的分析,正确的是( )。

A.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是田光与李丽对股权的财产分配协议

B.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不是田光与李丽对股权的财产分配协议

C.股权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D.股权分割的结果是田光取得公司财产的60%,李丽取得30%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无效,应采取法定财产制,题中的出资情况不是田光与李丽对股权的财产分配协议。

第5题:

子女送养作为夫妻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A.对

B.错


参考答案:对

第6题:

送养或者收养子女,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吗?


参考答案:

对于送养来说,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如果在一方送养子女时,另一方虽然明知但未表示反对,视为默示同意,送养行为有效。
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则只承认被收养的子女同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但如果不愿意的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则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


第7题:

关于李飞,( )说法正确。

A.按照法律规定,李飞是李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B.在本案例中,李飞不可以获利胡丽的遗产

C.在本案例中,李飞可以代位继承李志的遗产

D.在本案例中,李飞随母改嫁,与李志夫妻没有法定身份关系


正确答案:C

第8题:

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因为按照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高院1989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人同居时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李大明无权分割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因二人不是配偶关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也才有权分割。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要求生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


第9题:

被继承人王明于1999年去世,其妻王于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有子王学、王茂,有女王丽、王梅。其长女王丽于1997年死亡,留有一子李芬,一女李玲。现王学与王茂二人因继承王明的遗产发生纠纷,王学以王茂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王梅、李芬、李玲参加诉讼,王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对于遗产的划分,既不同意王茂的主张,也不同意王学的主张;李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列原告?()

A、王学

B、王梅

C、李芬

D、李玲


参考答案:A,C,D

第10题:

下列关于张丽继承母亲10万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母亲没有指明只给张丽,因此是夫妻共有财产

B.王明可以请求分割

C.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D.王明和张丽平分


参考答案:C
解析:张丽母亲的遗产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明不能分得财产。因而张丽继承母亲的遗产属于张丽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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