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按照债权是否

题目

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按照债权是否有担保权,是否为所欠职工的医疗、保险等,是否为所欠税款等对债权进行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债权总额的()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A、30,五分之一
  • B、15,三分之二
  • C、30,三分之二
  • D、15,三分之一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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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出,通过政府融资,对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一律按确认的该债权数额的22%予以清偿.若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获得通过,则( )

A.甲公司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C.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甲公司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E.债权人对甲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正确答案:BDE

第2题:

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己重整,法院裁定A公司重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A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应按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逾期不提供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A公司破产

B、各类债权人分组讨论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D、即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也有可能不批准


参考答案:ACD

第3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 B.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C.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D.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


正确答案:ABC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解题技巧]法院可以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4题:

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企业重整的相关规定。 A项:《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据此,A项正确。
B项:《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据此,B项正确。
C项:《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据此,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不仅要求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同时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C项错误。
D项:《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据此,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要求各表决组均通过,据此,D项错误。

第5题:

下列关于重整计划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B.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制作

C.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D.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正确答案:D
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第6题: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要点之一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30%的债务,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由于市场原因,重整未能按计划完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可以申请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7题:

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并被受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普通债权组共有9位债权人出席,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之一是( )。

A.至少3位债权人同意

B.至少4位债权人同意

C.至少5位债权人同意

D.至少6位债权人同意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批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 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8题:

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讨论时,债权人会议将债权人分成四个组别: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下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和通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D.1/2以上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E.2/3以上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正确答案:AC

第9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C.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D.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计划草案。(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所以选项A错误。(2)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CD错误。

第10题:

2019年8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确定甲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期间为3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9月19日召开。
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2019年10月15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350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股票将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每100元债权可分得43.5股甲公司股票。2019年11月,管理人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数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5%,同意的出资人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75%。其中一名不同意的出资人提出,转增后甲公司留存的资本公积金不足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转增方案不合法,要求管理人更正后重新表决。
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了分别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债权总额为50亿元;其中4家出席了会议,代表的债权额共计35亿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人共88家,债权总额80亿元;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80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75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68亿元)。
2019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是否有权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并分别说明理由。
(3)出资人组是否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说明理由。
(4)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已经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甲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债权申报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公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根据规定,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权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权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更换。
(3)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以法定公积金(而非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对债权人组(有担保债权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在本题中,出资人组、有担保债权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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