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1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第2题: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3题: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4题: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5题: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告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6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7题:
金融机构可以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8题:
名录登记、名录变更要求()原则,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9题:
现阶段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第10题:
金融机构()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