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收汇额度
信用评级
名录状态与分类
外汇登记证
第1题: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2题: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办理。
第3题:
名录登记、名录变更要求()原则,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4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资金来源或流向,凭企业说明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第5题:
现阶段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第6题:
金融机构可以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7题: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告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8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第9题: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查询企业的(),按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10题:
金融机构()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