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继承历史遗产,有两个问题应当明确:第一是历史地评价历史事件和人物,第二是()。

题目

如何继承历史遗产,有两个问题应当明确:第一是历史地评价历史事件和人物,第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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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信息使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问题,二是如何科学性使用信息。()


参考答案:错误

第2题:

请教:2008年成人高考考试高起点历史地理综合试题第1大题第38小题如何解答?

【题目描述】

第 38 题

 


正确答案:C

第3题:

第 36 题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


正确答案:×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

第4题:

问题意识有两个基本来源:一是(),二是()。


答案:好奇心 怀疑精神
解析:

第5题:

19世纪初德国面临的主要教育问题有哪些?费希特和第斯多惠是如何论述这些问题的?试加评价。


参考答案:

面临的问题:1.初等教育内容主要是“4R”,即读、写、算和宗教。2.教师素质低下,教师主要有不具备教师能力的手工业者和退伍军人担任,提高教师的素质遂成为当务之急。3.人文学科所占的比重较高,自然学科所占比重较低。4.大学主要是教学机构,国家使大学仅仅为它的眼前利益服务。大学的自治和学术自由受到压制。费希特论证了教育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只有通过新教育培养全新的完人,民族才能振兴。在教育途径上,他主张开展国民教育。在教育过程中,他主张把智育和德育结合起来。第斯多惠主张形式教育和实质教育结合。
第斯多惠还十分重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他竭力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并对教师提出了一些要求。第一,要自我教育。第二,要有崇高的责任感。第三,要有良好的素养和教学技能。


第6题: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依此规定()。


参考答案:自然人在出生前即可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

第7题:

如何评价中世纪史学的历史地位:


参考答案:

(1)对中世纪史学的批评,
①从历史著述的目的来看,历史学家们的写作只是为了证明人类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符合上帝的安排,都发生在上帝意志范围之内,历史写作同样是一种宗教行为,一种献身于上帝的神圣事业;
②从历史著述内容来看,中世纪的历史学家们有着浓厚的宗教意图,于是他们往往偏向于选择那些能够证明基督精神的材料,有时甚至不惜篡改.编造;
③从历史著述的方法来看,编年史与年代纪中作常采用的方法就如同这两种类型的名字那样,只是按年代顺序的简单编排与罗列。
(2)对中世纪史学的理解:
①基督教史学创造了一种普遍主义的历史观,即一种世界通史,它在时间与空间范围上达到了最大限度;
②基督教史学蕴藏着目的论,是一种目的论史学,而目的优于起源使自然而然地将进步史观呈现在人们面前;
③基督教史学关注历史的延续性,于是为了获得更精确的理解,史学家们采取了历史分期的方式。


第8题:

江浩和程林的遗产各是多少?应当如何继承?


参考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江浩的个人遗产是15万元,即个人的婚前财产10万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5万元,共计15万元。程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5万元。
本案中江浩去世后,其遗产15万元,由江朋、程林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江朋、程林每人继承7.5万元。程林去世后,其遗产5万元加上继承江浩的遗产7.5万元,由江朋继承。江朋共继承父母遗产20万元。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江浩的妹妹不继承。


第9题:

第企业的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层;二是施工管理层.


答案:错
解析:
企业的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层,其管理从投标开始止于结算的全过程,着眼于体现效益中心的管理职能;二是项目管理层,其管理以企业确定的施工成本为目标,体现现场生产成本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

第10题: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
解析:
该条法律是关于清偿遗产债务的规定。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因财产被继承而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继承原则。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2)保留必留份原则。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是:继承开始后,首先应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缴纳其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其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之后继承人才就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遗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