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负债有害论和公债新哲学论的基本观点。
第1题:
A、实践的观点
B、反映论的观点
C、可知论的观点
D、辩证法的观点
第2题:
A、白板论
B、理念论
C、进化论
D、认识论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哲学上的两大基本派别是指( )
A.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B.一元论哲学和二元论哲学
C.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
D.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第6题:
A本体论
B认识论
C伦理学
D实践论
第7题:
试述相对论的科学和哲学意义
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的建立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大革命,它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物质与运动、时间与空间等物理现象的认识。
它是人类认识自然的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丰富了我们的科学知识。由于它打破了牛顿绝对时空观的长期束缚,对于人类认识思想和哲学的发展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对于相对论在科学中的地位,玻恩(MaxBorn,1882~1970)是这么评价的:“1905年诞生的狭义相对论可以公正地看作是科学中古典时期的结束和新纪元的开始。因为一方面它是以牢固确立的古典物质概念(认为物体在空间和时间上是连续分布的)和自然界因果律(或更确切地讲是决定论)的概念为出发点,但另一方面,它却又导出了革命性的空间和时间概念,给牛顿所建立的传统观念以决定性的批判。这样狭义相对论就给我们开辟了一条认识自然现象的新途径。这在我们今天被看成是爱因斯坦最杰出的功绩,这个功绩把他的工作与他前人的工作区分开来,把现代科学同古典科学区分开来。”相对论的哲学意义在于:
(1)它维护了实在论在科学中的地位。爱因斯坦说,“承认有一个离开知觉主体而独立的外在世界,这是一切科学的基础。”在谈到相对论时他说,“过去人们认为当这个世界上的一切物质都消失后,至少还有时间和空间,而现在当物质消失时,则连时间和空间也没有了。”这表明世界的本原是物质,一切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甚至时间和空间都是物质运动的表现形式。
(2)它揭示了事物运动的辩证性。在牛顿的经典力学体系中时间和空间是绝对的、静止的,因而是形而上学的。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中时空不再是独立的,它与物质的分布和运动状态有关,从而揭示了自然界辩证运动的本质。
第8题:
试述合同法律适用上“客观论”与“主观论”和“统一论”与“分割论”各自的主要观点,并请最后略加评论。
在国际私法中合同的法律适用上,有两个问题素有分歧与争论,即
(1)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问题交由一个法律解决(即单一论或整体论),还是允许对有关问题(如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要件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乃至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释等等)加以适当分割而分别定其应适用的法律(即分割论)?
(2)在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是依客观的连结点(如缔约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或居所地等)来加以规定(客观论),还是应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主观论)?
对第一个问题早在巴托鲁斯的学说中,便主张采分割论。如依他的观点,缔约能力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合同的成立及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应适用缔约地法,而对违约等非预期的效力则应适用履行地法。萨维尼在18世纪上半叶提出合同的“本座地法”不是缔约地法而是履行地法,它应用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但他也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形式可以不适用“本座地法”。但对分割适用不同法律于同一合同关系的不同方面,也有反对的判例。反对者在理论上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一个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的观点上来看,应该是一个整体,都应只由一个法律支配。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中叶提出合同关系应适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习惯)法律(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时止,采用客观连结因素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此后,杜摩兰的学说逐渐被推广,如在1760年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思想被引入了英国的判例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不得以特殊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的法律”实际上也隐含有这种“意思自治”的思想。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5条更将它提高到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的地位,其规定为:“因契约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其(共同)本国法;否则,适用缔约地法。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从当事人选择。”
目前,在“客观论”与“主观论”的对立上,实际上已出现把主观论所提倡的作为首要原则同时又补充适用“客观论”的主张相结合的普遍实践;而在“统一论”和“分割论”的对立上,虽然缔约能力、合同形式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者分别定准据法的实践较为普遍,但在必要时,对这三个方面统一置于合同准据法管辖下,仍然是有常见的实践。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