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吴某一起在饭店吃饭,因饮酒过度继而发生争斗,正值当地民警黄

题目

王某与吴某一起在饭店吃饭,因饮酒过度继而发生争斗,正值当地民警黄某也在该饭店吃饭,黄某出面制止了争斗,并分别对王某和吴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当场收缴罚款。对于黄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黄某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B、黄某不应当当场收缴200元以上的罚款
  • C、黄某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D、黄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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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与吴某有矛盾。一日,李某、张某等5人与吴某等3人相遇,发生持械群殴,吴被砍伤倒地。此时,民警王某经过此地,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再打。”但歹徒并未收敛,张某持长刀冲上来,砍中民警王某左手。王某立即开枪将张某击毙,其余人四处逃窜。王某开枪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参考答案:对

第2题:

吴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吴某认为处罚过重,在拘留期间与民警发生争执,吴某不慎被殴打致死。下列人员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吴某的妻子

B.吴某的老师

C.吴某的学生

D.吴某的好朋友


参考答案:A

第3题:

吴某在某天与同事一起在饭馆吃饭,因饮酒过量后谈论工作问题与同事发生争吵,继而两人动手打架。正值该地公安局局长在邻座吃饭,于是公安局局长当场认定两人的行为扰乱了饭店的经营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分别给予两人罚款100元的决定,公安局局长当场收缴了200元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吃饭。本108案中,该公安局局长的处罚决定在以下哪些方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

A.不应当当场收缴200元以上的罚款

B.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C.出面制止违法行为

D.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AB

第4题:

李某与王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李某对王某一直怀恨在心,一日,李某得知王某一人在家,于是携匕首前往。途中遇到民警巡逻,李某害怕遂返回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
【正确分析】本案中,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害怕民警而自动返回家中,没有产生犯罪结果,应属于犯罪中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
【干扰分析】A选项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B选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D选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题干,ABD选项不符合题意。

第5题:

吴某一日与路人王某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吴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死,便逃回家。随即被其父发觉,经其父劝说,吴某与其父一同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吴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则吴某( )。

A.成立自首

B.只成立坦白 ()

C.不成立自首

D.上述三项都不对


正确答案:A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是自首。

第6题:

王某与吴某一起在饭店吃饭,因饮酒过度继而发生争斗,正值当地民警黄某也在该饭店吃饭,黄某出面制止了争斗,并分别对王某和吴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当场收缴罚款。对于黄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黄某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黄某不应当当场收缴200元以上的罚款

C.黄某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D.黄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D

第7题:

吴某(17岁)与王某(21岁)是好朋友,由于二人都喜好赌博,于赌场中结识,后结拜为异姓兄弟。吴某在某工厂轧钢车间工作,因吴某常常上班迟到,车间主任甲经常批评吴某。吴某认为车间主任与他过不去。某日,吴王二人一起喝酒,吴某叫王某帮他出口气,并给王某一把刀。王某趁酒劲,冲到甲的家里将甲刺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吴某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B、吴王二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C、吴王二人对此存在共同过错

D、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共同侵权的有关规定。本题答案D.

第8题:

某晚10时许,李某酒后与小区管理员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王某、金某接110处警指令到场处置。李某不听劝阻打了民警王某一个耳光,并纠集了5名同乡将民警围住。民警使用催泪瓦斯喷射器,控制了现场局势。民警的处置程序是合法的。()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案情:李某,男,15岁,某校学生。李某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李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李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刃长12cm)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倒地休克。李某随后扬长而去。吴某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李某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一个月以前在同学王某家,以“过家家”为名与王某之妹(13岁)发生过性行为,离开时还偷拿了王某一台照相机(价值3000余元),卖后获款800余元,经查属实。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李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强奸的行为负刑事责任。(3)李某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甚至死亡,却不计后果,将吴某捅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4)李某明知其同学王某之妹不满14周岁,而采取哄骗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5)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但因其不满16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条件,因而不构成盗窃罪。(6)李某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鉴于李某所犯强奸罪是其自己主动交代的,属于自首,因而在对其强奸罪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7)李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第10题:

2016年3月5日,许某与妻王某商定准备离婚。许某欲多得财产便与同学黄某商议,写了一张虚假借条,内容为:2016年1月4日许某借黄某现金二十万元,约为2016年3月4日还款。黄某依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还款。许某告诉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还款,王某不同意。法院在审理此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许某、黄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下列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配合许某外出躲避民警调查
B.要求民警让黄某一起参加询问
C.要求民警让许某一起参加询问
D.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王某了解案情,应当积极作证,故A项错误。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BC项说法错误。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借条是案件的关键证据,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此D正确。因此选择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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