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由甲市驾驶汽车前往乙市途中,因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闯红灯在甲

题目

贾某由甲市驾驶汽车前往乙市途中,因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闯红灯在甲市被执勤民警查获。对贾某的两种交通违法行为,甲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决,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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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二)

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与乙市某运输公司在乙市签订运送100吨化工原料的合同,乙市运输公司车队在从乙市向甲市运输途中,行至丙市和丁市交界处,由于车速太快,天又下雨,加上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车发生翻车事故,满车的化工原料全部倾倒于丙市农民周某和丁市农民吴某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因货物损失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A.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所在地

B.乙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

C.事故发生地

D.合同签订地


正确答案:AB
AB。解析: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2题: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正确答案:A
A【解析】首先要明白犯罪预备的含义:一是未实施犯罪,二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选项A中甲未实施犯罪,但为犯罪准备工具,是犯罪预备;而选项B、C、D中的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止,应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预备。

第3题:

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正确答案:D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因此,乙肯定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因为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不是发生在监狱内部,所以不应由监狱进行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另外,根据《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甲应由监狱进行侦查。因此答案为D。

第4题: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C
解析: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的除外。甲在丁市属于医院治病,D选项。甲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丙市,故选C项。

第5题:

一艘客船往返于甲、乙两个沿海城市之间,由甲市至乙市顺水航行,由乙市到甲市是逆水航行。已知船在静水中的速度是每小时25海里(1海里≈1.85千米),由甲市到乙市用了8小时,由乙市到甲市所用的时间是由甲市到乙市所用时间的1.5倍,则甲、乙两个城市相距多少海里?()

A.240
B.260
C.246
D.250

答案:A
解析:
设水速是v,根据题意可知,(25+v)×8=(25-v)×8×1.5,解得v=5,因此甲、乙之间距离为(25+5)×8=240海里,故本题选A。

第6题:

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正确答案:B
A项中甲、乙、丙、丁四人属于共同犯罪,界定共同犯罪停止状态的标准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题中乙、丙、丁已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既遂,虽然甲未参与实行行为,但是他参与了共谋,未撤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原因力,所以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B项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甲携带工具向乙家走去是为了接近犯罪目标,为实施犯罪做准备,因此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C、D两项属于犯罪中止。故选B。

第7题: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不再开枪


正确答案:A

  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第8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

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解析]A项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甲区公安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A项正确。B项考查行政诉讼管辖。首先。从级别管辖上看,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当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其次,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应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B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题中.李某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属于治安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李某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可以直接起诉。C项错误。
D项除涉及行政诉讼管辖外,还涉及行政诉讼的原告。《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即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受害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不追究加害人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对主管行政机关施加给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形式和程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范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的地域管辖应由行政行为发生地即甲区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错误。

第9题:

甲、乙、丙三市位于一条直线公路上,甲、乙两市相距120公里,丙市位于甲、乙之间,距离甲市30公里。小李驱车匀速沿公路从甲市前往乙市,小李出发15分钟后,小赵驱车从甲市出发,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匀速沿公路前往乙市,半小时后,小赵发现有物品遗落在丙市,遂原路返回丙市取回物品后继续前往乙市,且在到达乙市前与小李只相遇一次。假设小赵到达丙市后即刻取回遗落物品,所耽误的时间忽略不计,则小李的速度不可能为( )公里/小时。

A.32
B.46
C.56
D.58

答案:B
解析:

第10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区的本级人民政府即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甲区公安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注意《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中规定的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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