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清王某强奸李某的犯罪事实,甲县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及被害人李某参与侦查实验,重现当日犯罪经过。()

题目

为了查清王某强奸李某的犯罪事实,甲县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及被害人李某参与侦查实验,重现当日犯罪经过。()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错误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无意中发现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李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王某与李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李某。李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李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A、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王某构成窝藏罪

C、王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王某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

第2题:

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应当如何处理?

A:李某应该立即停止进行逮捕,更换其他侦查人员执行逮捕
B:李某应该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并让犯罪嫌疑人签字
C:李某应该继续执行逮捕
D:在执行逮捕以后,李某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这一情况,并由其决定是否回避

答案:B,C,D
解析:
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能停止侦查。一旦适用回避,其在回避前作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3题:

王某经营一家娱乐公司,欲与服务员陈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遂强行奸淫了陈某。后为了招揽顾客,组织女服务员卖淫,并雇佣李某管理她1门。“嫖客”王某遭陈某拒绝,让李某教训一下她,陈某在李某和王某的暴力威胁下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是加重处罚情节

B.李某协助组织卖淫,是从犯

C.王某的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

D.李某和王某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
【考点】组织卖淫罪;强奸罪
【解析】《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加重处罚。本条规定限于强奸行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本案中王某的强奸行为和强迫卖淫行为没有牵连关系,不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
从共犯理论上看,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是共犯关系,但刑法第358条专门规定为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优先于总则适用,而不再认定协助者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协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替组织者看家、管账或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行为。李桌管理卖淫女并强迫陈某卖淫,是协助组织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B项错误。
《刑法》没有把嫖娼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王某在嫖娼过程中,以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性质已经由嫖娼转化为强奸,但是其嫖娼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故C 项正确。
李某和王某共同使用威胁手段,致使陈某违背自己意志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这个行为本身属于共同的强奸行为,王某构成强奸罪;但李某的帮助强奸行为包括在其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中,不单独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

第4题:

犯罪嫌疑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参与了甲县公安机关组织的侦查实验,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在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主张能够成立,因为李某获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李某取得的利益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和李某之间因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有人王某对利益取得人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李某从王某处取得的1万元款项应当返还给王某。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界定《合同法》第52条有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民法、商法,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案件?有的考生认为,对于不法行为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例如,通奸之人向发现者支付金钱,以获取通奸事实不被他人知晓的保密,或者行贿受贿,或者赌博之债,或者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杀手返还金钱等,这些都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过,本案与上述不适用不当得利的例子还是有差别的,因为王某支付的款项不能认定为不法给付,也不是想隐瞒其“盗窃”事实,只不过是花钱免灾,害怕引火烧身,这与保密通奸事实等绝非等同,故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第6题:

王某(13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1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
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
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

答案:C
解析:
A项、B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3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C项正确,D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

第7题:

王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县某局长李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王某与李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李某。李某当即酬谢甲某 8,000元现金。事后,李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王某构成窝藏罪
C.王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王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第8题:

王某为报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绑架了李某不满5岁的女儿赵某,赵某的母亲钱某向县公安局控告王某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的妻子吕某向公安局反映王某在案发后突然去外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王某、李某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

B.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应当自行回避

C.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可以不回避,因为是王某蓄谋报复李某

D.王某是被告人,李某和钱某是被害人,吕某是本案证人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是被害人赵某的父亲,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在该案的审判中应自行回避。故本题B项正确,c项不正确。因李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钱某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故本题A、D项不正确。

第9题:

警察王某对李某刑讯逼供致伤,为此()

  • A、李某可要求王某赔偿
  • B、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
  • C、公安机关可在对王某赔偿后,向李某追偿
  • D、公安机关应为李某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B,C

第10题:

犯罪嫌疑人王某拒绝侦查人员对其采集生物样本,而侦查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即邀请李某作为见证人,对王某强制采集了生物样本,并将该情况制作笔录,该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李某以及王某签名附卷。()


正确答案:错误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