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因业务需要,在上海设立子公司乙,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

题目

甲有限责任公司因业务需要,在上海设立子公司乙,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丙。后乙公司、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甲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偿还乙公司的债务,不偿还丙公司的债务
  • B、甲公司应偿还丙公司的债务,不偿还乙公司的债务
  • C、甲公司应偿还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债务
  • D、甲公司对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债务均不负责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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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市甲公司在B市设立了乙分公司,但乙分公司迟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未能履约,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问丙公司该以谁为被告?(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甲公司或乙公司


正确答案:A
通常,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但《民诉意见》第40条作了例外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前提是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仍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所以本案应以甲公司为被告。

第2题:

A市甲公司在B市设立了乙分公司,但乙公司迟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履约,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甲公司或乙公司


正确答案:A

第3题:

33甲工程公司是由乙公司、丙某和丁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甲公司在外地设立了戊分公司及庚全资子公司。戊分公司因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需要承担巨额债务,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的法律主体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戊公司 D。庚公司


正确答案:A

第4题:

甲、乙、丙在上海、广州和武汉工作,他们的职业是警察、记者和工人。已知:甲不在上海工作,乙不在广州工作;在上海工作的不是工人;在广州工作的是警察;乙不是记者。
那么,甲、乙、丙分别在哪里工作?

A.广州、武汉和上海 B.武汉、上海和广州
C.广州、上海和武汉 D.武汉、广州和上海

答案:A
解析:
根据“警察在广州,工人不在上海”可知:工人在武汉,记者在上海。乙不是记者,则乙不在上海。同时乙又不在广州,那么乙只能在武汉。故选择A项。

第5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立了一个分公司。 ( )


正确答案:√

第6题:

上海市甲公司在北京开设一家公分司,因业务需要,甲公司购买了广州市乙公司在北京市的一套办公用房,但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广州市为房屋交付地

B.北京市为房屋交付地

C.广州市为付款地

D.上海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7题:

以下纳税人发生的事项,涉及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有( )。

A.甲企业改变住所,公司由合肥迁往北京

B.乙企业法定代表人意外死亡

C.丙企业在甲县注册经营,当年在乙县设立了一家主要负责销售货物的分公司

D.丁企业在北京注册经营,当年在上海设立了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子公司

E.由于银行系统的调整,戊企业的基本存款户的银行账号由15位升级为18位


正确答案:BCE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主要有:改变名称;改变法人代表;改变经济性质;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选项A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变动,需办理注销登记;选项D,子公司并不是分支机构,不属于变更的情况。

第8题:

1997年4月1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检过程中被其登记主管机关认定为B级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该年年检后的下列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有( )。

A.在原经营范围内继续经营

B.与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W有限责任公司

C.根据经营需要,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D.根据经营需要,办理设立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BCD
解析:(1)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A级和B级(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本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9题: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A、B、D项:《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B两项错误,D项正确。 C项: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分公司并不要求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因此,C项错误。

第10题:

广州的甲公司与深圳的乙公司在北京协商订立份书面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地点在上海,但实际情况是,甲公司在广州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邮寄到深圳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地点是()。

A.北京
B.广州
C.深圳
D.上海

答案:D
解析: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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