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杀乙,将木棒向乙头部抛去,因乙与丙站在一起(相距约一米远),结果乙歪头躲过,木棒击中丙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目

甲欲杀乙,将木棒向乙头部抛去,因乙与丙站在一起(相距约一米远),结果乙歪头躲过,木棒击中丙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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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BCD

第2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

第3题:

甲向仇人乙射击,但子弹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甲击中乙身后的丙,如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B.甲向仇人乙射击,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击中乙身后的丙,如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丙的死亡如存在过失,其行为整体成立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A, B, C, D

第4题:

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详解】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本案中,甲对乙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对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而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因此AB正确,CD错误。

第5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
致丙重伤。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两个罪名,但最终只定一罪。

A: 故意伤害罪
B: 过失致人死亡罪
C: 过失致人重伤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C,D
解析:
甲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同时,由于甲对丙的重伤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甲的一个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罪名,形成想象竞合犯。至于丙在医疗过程中死亡,
对甲来说是不能预见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问题是“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而不是“
对甲应当按照什么罪定罪”。所以,甲构成两个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故本题答案为CD。

第6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B

第7题:

甲雇凶手乙杀害丙,并说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
解析:
甲雇凶手乙杀害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B项说法正确。同时,本案中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D项说法错误。乙本想杀害丙,结果把丙的妻子丁杀死,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因丙对象与丁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因此,无论乙杀死的是丙还是丁,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A、C两项说法错误。

第8题:

民警甲在办公室摆弄手枪,不慎走火,子弹击中其对面的乙的头部。急将乙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武器装备肇事罪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
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名,但最终只定一罪。

A.故意伤害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C,D
解析:
甲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由于甲对丙的重伤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甲的一个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罪名,形成想象竞合关系。至于丙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对甲来说是不能预见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问题是“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而不是“对甲应当按照什么罪定罪”。所以,甲构成的两个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故本题选CD。

第10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正确。甲等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因此触犯寻衅滋事罪。其后,乙、丙因故离开后,甲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B、C正确。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只有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乙、丙仅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甲实施杀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乙、丙对此不知情,也不存在阻止义务,因此,乙、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D错误。乙、丙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杀害行为,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乙、丙对胡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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